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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五爱典当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帮助企业解决续贷过程中暂时性资金困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5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企业续贷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立企业续贷专项资金运作平台
(一)经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以下简称三家管理机关)共同协商,指定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五爱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作主体)为现阶段企业续贷专项资金的运作平台。
(二)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主要为大中型企业续贷资金周转提供支持,五爱典当有限公司主要为中小型企业续贷资金周转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续贷专项资金的需求变化情况,如需增加其他运作主体,由三家管理机关共同商定。
二、明确企业续贷专项资金运行要求
(一)企业出现续贷周转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20日前填列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资金周转申请,并确保填列信息真实、完整、有效。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续贷资金周转申请后,按照自主、独立的原则审查,作出是否续贷的决定。
(二)贷款银行同意企业该笔贷款续贷的,应在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原贷款银行意见”栏签署意见,明确续贷金额,并由分管信贷行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续贷抵押、保证等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续贷手续。
(四)运作主体提供续贷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应以贷款银行批准的续贷本金额度作为上限额度控制。贷款银行要对企业应偿付的部分贷款本金(即原贷款与续贷本金的差额)、应结贷款利息实行专户管理。
(五)企业持贷款银行签署意见的专项资金申请书向运作主体申请续贷专项资金支持,运作主体应在对贷款银行审批意见及续贷金额等相关要求审核后,及时按专项资金申请书注明的贷款银行专户划转续贷专项资金。
(六)运作主体向企业收取续贷专项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应按照市场规则实施,具体收取标准由运作主体与企业商定,企业应在运作主体划转续贷专项资金前支付费用。
(七)贷款银行应加快办理企业原贷款的还贷和续贷手续,确保续贷专项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还贷、续贷、归还专项资金的相关手续。
三、加强企业续贷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三家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对企业续贷专项资金周转的监督管理。
(二)各银行机构自主加入企业续贷专项资金周转合作,并与三家管理机关签署有关信用承诺书。
(三)运作主体在提供续贷专项资金后,如出现相关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完成续贷的,运作主体可向三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三家管理机关按照信用承诺书的约定措施办理。
(四)运作主体完成每笔续贷业务的专项资金划转后,应将专项资金申请书报三家管理机关备案。
运作主体与银行机构关于续贷专项资金合作的其他事宜,由双方根据《意见》要求共同商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