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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股改上市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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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股改上市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鼓励扶持我区规模较大、业绩良好、成长性看好、具备上市潜力、有上市目标的企业尽快股改上市,利用境内外证券市场做大做强,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扶持企业股改上市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股改上市企业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操作境外上市过程中,因业务、机构、资产、股权和财务重组,涉及到在辖区内企业变更登记,办理税务、房产、土地、商标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邮政等变更手续,企业产权(资产)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工本费,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二、股改上市企业为了满足境内外上市条件,需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只要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镇两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应优先审批安排。在按国家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保障外,工业用地可按最低保护价出让,属于本区地方政府留成的契税、净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分别由区、镇两级补贴给原缴费企业。

三、股改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时,区、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对股改上市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给予同等补缴额度的补贴。对进入培育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减半收回。

四、对进入培育期的股改上市企业,以进入培育期前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为基数,在培育期间有新增利润的,由财政给予相当于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对进入培育期五年之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减半收回。企业上市后三年内,每年继续给予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

五、积极支持鼓励股改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区内外企业。凡是因购并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原缴费企业。

六、股改上市企业在注册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或到境外上市,其非税收入的收缴,由所在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再由区政府批准确定征收额度,予以扶持照顾。

七、对间接或直接到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主体,为了上市而发生境内外购并重组、股权置换和分配所产生的增加的境内税收,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八、对股改上市企业实施鼓励资助。凡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培育、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并且已支付了首期规定范围内的中介费用的,可获补贴50万元;本年度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包括再融资、定向募集和发债)一次募集资金2~5亿元(含5亿元)的,可获奖励100万元;募资一次性超5亿元的,可获奖励200万元。此外,对未来在本年度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科技含量,并在国家指定的股份代办系统办理股权托管、挂牌交易的,可获补贴20万元。

九、对上述条款所提扶持鼓励对象的确定和补贴、资助金额的界定、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由区上市办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并初审,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兑现。

十、本意见未尽的有关事项,如确属推进上市急需解决的问题,由区上市办会同区财政、国土、建设、房管、规划、外经、税务、工商等部门会商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区政府锡府发〔*〕96号文随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