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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建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本意见中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是指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项目。
(二)城建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开发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部分;政府统一组织用于城建的借贷款及国债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并单独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城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四)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闸、泵站、路灯、排水等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苗圃、广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城建资金计划管理
(一)每年第三季度,市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由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形成下年度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下达城建资金筹集计划。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拒缴、缓缴、截留和挪用。
(三)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追加投资计划。确需追加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一)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项目建设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和其他费用。
财政部门应组织项目预算评审。项目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未经评审,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预算评审时,建设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及招标方式、地质勘探资料以及项目预算。评审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评审)后可以调整:
1.项目实施中工程量发生变更,引起预算金额调整在5%以下且预算金额调整在50万元以下的;
2.项目预算总额虽未发生变化,但项目子项间发生相互调整,导致子项投资金额调整在5%以内且预算金额调整在50万元以下的。
项目变更引起预算金额调整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三)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基本建设前期费用明细表。
2.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招投标资料、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资料、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和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决算资料后,500万元以下的在20日内、500万元-2000万元的在30日内、2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45日内、5000万元以上的在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批复。
四、城建资金支出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要设立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每个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建设单位现有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完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记账机构记账,但同时要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中所列前期费用的60%,向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前期费用。拆迁费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的规定,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项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不足招标规模标准的,实行合并招标;不具备合并招标条件的,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抢险、应急工程经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自行招标或采购等方式。
(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3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商务条款及结算方式等。招标文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委托招投标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而组织招标的,市财政部门事后对不合理费用从严剔除,被剔除的费用不予拨付,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
(五)项目按合同需预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市城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
1.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跨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预付工程款原则上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按不高于合同价款的60%预付。
(六)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竣工后清算。资金拨付实行“先审核、后拨款”的办法。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报表及说明、财务报表、监理报告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市城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款。工程建设期间,按不低于工程实际完成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实际完成价款的80%,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
(七)已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经市
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审批后,按不高于工程实际价款的90%拨付。保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维护管养单位签证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尾款。
五、城建资金监督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市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三)市审计机关是基本建设财务的审计监督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由市审计部门进点审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