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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在企业中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1.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加快富民进程的重要保障。保证职工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是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联系起来,可以在维护职工利益和保障企
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发展的同步合理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群众,形成就业富民的长效机制。
2.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将有效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决策中与企业经营者平等沟通、民主协商的地位,拓宽职工群众履行民主权力、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制衡机制,也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3.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富民发展战略的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有序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监督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
4.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长远目标是推动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协商;近期目标是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年达到70%,*年达到80%,*年达到95%,其中50人以上企业应基本做到单独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改制企业应达到100%。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围绕这个目标制订实施计划,明确每年建制目标和递增率。
5.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凡与工资分配制度相关的事项,均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重点内容应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从*年起,凡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并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应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6.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年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政府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按违反协议行为予以查处。
7.巩固和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领域。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要继续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在各类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要积极拓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改制后的新企业均应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进。
8.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继续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作为解决面广量大的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并逐步缩小区域协商覆盖范围,采取“二次签约”等方式,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便于监督实施。
9.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企业要规范
启动要约程序,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维护双方的要约权,依法严肃查处不响应要约的行为。
三、认真落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责任
10.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宣传、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等要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11.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对企业违反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查处;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修定最底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加强对企业劳动人事人员的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协商技巧,提高协商能力;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数据、资料服务,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督促整改或查处;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和诚信企业评价体系。
12.各级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法人代表和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政策、业务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每年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协议双方目标责任和经济责任等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13.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基层单位工会要根据多数职工意愿,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依法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工资协议(草案),督促企业及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要定期听取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汇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职工公示;上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及各县(市、区)、镇(街道)要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工会要积极组织和广泛发动职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落实工资协议。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