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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加强食盐安全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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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加强食盐安全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及省盐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卫生厅《关于创建食盐安全村工作意见》(苏盐〔*〕2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食盐安全村的重要性

食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食盐安全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和消除地方病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省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历来高度重视,作出过许多重要批示。近年来,我市食盐市场秩序,经过多年的整治,总体上良好,为建设平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危及食盐安全的隐患远未消除,特别在边远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活动仍较频繁,严重危害了农村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开展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是针对农村食盐安全形势采取的一项重要治本之策,是实践“*”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实际需要,对建立全市食品安全新秩序,保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将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

二、创建对象和创建目标

根据我市实际,在与外省接壤的农村地区,选择合格食盐覆盖率较低、假冒伪劣食盐流入较多、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频繁、居民食盐安全的危险因素较为严重的267个行政村作为创建对象(名单见附件二)。

创建目标:通过两年的努力,上述地区的村全部达到“食盐安全村”标准。具体进度:以县(市)为单位(含*区,下同),*年建成80%,*年全部建成。

三、食盐安全村标准

(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重视食盐安全工作,建立创建领导小组,加强对居民的食盐法律、食盐安全教育和经常性的检查服务;

(二)居民学法守法,认识到食盐安全的重要性,坚决不买私盐,主动举报违法经营行为,自觉在当地购买和食用合格食盐,合格食盐居民户覆盖率达98%以上;

(三)商店自觉守法不经销私盐,及时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四)居民外出不携带假冒伪劣盐回村,运输车辆不运、不带非法盐产品回村;

(五)未发生居民因食用假盐发生急性中毒事故;

(六)村中无制售假冒伪劣食盐违法行为和窝点。

四、创建原则

(一)坚持宣传引导。创建食盐安全村,必须对居民实行宣传引导,动员居民自觉参与,禁止强迫命令。在全村食盐市场净化后,由居民根据消费需求在本村、组依法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食盐,禁止按人头人均消费量送盐到户。

(二)坚持不走过场。必须严格创建标准,保证创建质量,禁止追求数量,不求质量的走过场做法。各县(市)、镇、村要做过细工作,务求实效。

五、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6月20日之前。各县(市)确定创建对象,上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各地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6月20日-11月30日。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创建环境。召开创建动员会,签订创建责任书和食盐安全公约,消除不合格食盐,完善食盐管理和销售网络,强化销售服务,建立食盐安全员、信息员制度,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正常化。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年1月31日。由镇村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自查,自查认定合格后向县(市)创建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市创建领导小组抽检复验,对合格村发牌奖励。创建工作转入可持续的巩固阶段。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市创建食盐安全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创建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在县(市)、镇、村建立创建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县(市)盐务局做好创建的具体工作。为有利于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相关镇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应为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县(市)、镇创建领导小组要与创建对象的村签订创建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和义务。

七、工作措施

(一)深入动员,全民参与。在创建对象村,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营造创建的舆论环境,宣传有关的法律,宣传食盐安全的相关要求和创建“食盐安全村”的必要性。以村、组为单位召开由全体居民参加的创建动员会议,面对面地给居民宣讲法律,宣讲食盐安全对健康、小康的重要性。户户签订食盐安全公约,作出承诺,作为评选文明村民户的一项条件。充分发挥镇村广播站、学校、卫生院、防保所、卫生室的阵地优势,多渠道地宣传动员群众。由盐政部门到村、组设立咨询点,与居民面对面解惑释疑。

(二)认真清理不合格食盐。由居民自查自清,在此基础上由县(市)盐政部门与镇、村创建领导小组共同逐户登门进行服务性调查,对灶台食盐及家中的其他盐种进行定性检测,用合格食盐替换不合格食盐。对商店、企业(家庭作坊)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在售在用的食盐是否合法、合格,对不合法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和调换。

(三)加强监督与服务。由盐政部门依法依程序确定村食盐零售点,并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零售店亮证明示经营。盐业公司必须供应合格食盐,特约经销商必须搞好对零售店的服务,送盐到店,并建立销售记录备查,对零售量下降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盐业公司、特约经销商和零售店必须严格执行食盐国家定价。村创建领导小组每季度配合盐政机关对本村食盐市场和居民户食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创建村指定一名食盐安全员,各村组确定一名食盐安全信息员,由盐政部门对其进行培训,配合盐政部门和镇、村领导小组做好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

(四)考核验收,奖励达标。*年、*年底,对列入当年创建计划的村的创建成果,在镇村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县(市)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细则见附件三),并召开创建工作总结大会。对达到食盐安全标准的村,发给标志牌,给予奖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对未达标准的村,进行总结指导,制定再创措施。

(五)巩固达标成果。达标村要充分发挥食盐安全员、信息员的日常服务监督作用,及时化解食盐不安全因素,县(市)、镇创建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达标村进行一次回访,年终进行一次食盐安全检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检查,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排除影响食盐安全的隐患。以市、县为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创建工作座谈会,对当年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对巩固创建成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