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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工程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程序管理
市区(不含*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重点办)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市政重点办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应当尽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拆迁许可、项目报建等前期手续。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实行责任制、限期制,必要时实行会办制。市各有关部门要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期办结相关手续,办理不力或不能按时办理手续的要承担责任。
二、加强市政重点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所有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含道路、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一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市政重点办负责协调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备案,市政重点办监督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及设施管理等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市政重点办负责协调监督。
参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鼓励外地施工单位参与投标,以增加竞争,防止垄断,降低成本。
三、加强工作计划、资金计划的管理
市政重点办应按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制定每个项目的工程节点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调度、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和工程节点计划,抓好施工现场的组织领导,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市财政局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的部门,应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及时筹集落实,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建设责任单位也要想方设法,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不等不靠,通过市场化运作、贷款等方式及时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补充必要的配套资金。
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资金拨付时,必须坚持按年度预算、按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工程款的支付应以监理单位及市政重点办核签的已完成工程量为准。建立跟踪管理和报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每半月(每月15日、30日)向市政重点办报送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工程量、资金量报表。进度报表同时报送市计委。
四、加强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管理
市政重点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设计、监理单位由建设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招标或委托,并报市政重点办审核。市政重点工程实行设计、施工全过程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监督到位,把好工程质量关。建立设计、监理、质量督监奖惩机制,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质量。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费用与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指标挂钩,并对因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费用的支付由市政重点办统一控制,并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奖惩资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行付清或奖惩。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市政重点办审批,以确保工程技术性能的完善。
五、加强工程审计,控制工程投资
对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政重点办报送在建工程完成工作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文字图表等材料报市政重点办,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承建的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内容、标准、规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决算审计时要重点审查变更追加部分;对投资包死的建设项目,严格按合同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未经市政重点办同意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所引起的投资增加部分,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以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六、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重点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负责,并签订责任书。市政重点办应按工程节点进度计划,进行月评、季评、年评。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完成任务较差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年末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预期质量等级目标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或经审计实际投资比计划投资严重超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市政重点工程的参建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工程投资结余中列支;其中,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也应给予处罚。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或质量问题的,应扣减其设计费用;因监理单位失职造成质量、安全、工期、投资达不到要求的,应扣减其监理费,并抄送资质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