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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管地用地,整合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努力破解土地制约,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法规范合理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按照统一部署,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统筹考虑全市发展需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修编新一轮市、县、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和产业用地。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开发区规划体系,合理确定开发区用地结构,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在新修编的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突出重点,分清缓急,实行“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的政策,坚持以供给引导和制约用地需求,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项目用地需要。
二、严格建设用地全程管理严格项目用地预审。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严控不合理用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依据行业、产业用地定额标准核定供地数量,严防“多占少用”、“宽打宽用”、“低效利用”等粗放用地行为。严格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适当压缩企业内部的绿化率,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对于开发区、工业小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比例要加以限制。用地没有通过土地预审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坚持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确定供地数量,对集约用地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实行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2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可以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强化用地审批后跟踪管理。加大用地批后管理力度,形成“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督”的全程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进度建设,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对批多用少、占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项目批复、规划、用地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等,联合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验收评估,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要严肃处理。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尽快消化闲置土地。全面开展闲置土地专项调查,查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等情况,通过完善手续、调整位置,将“死地”用活。提高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建设用地在批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面积不足50%的,按规定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坚决依法收回。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破产企业利用原有的技术、设备、产品等生产要素,将土地作为重要资本,引资引智进行重组,扩大工业生产能力。对市区优势区位的工业用地,通过储备重新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变现,显化土地资产,加快城市建设和国企改革。大力开展城中村整理和村庄整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实施土地整理挂钩试点,加强对撤乡并镇、中小学调整腾出土地的盘活利用。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强宅基地管理,严禁宅基地私下买卖,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新村一定要拆旧村,禁止村庄沿路蔓延式发展。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四、建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完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全面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用地有偿使用。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禁止低价出让土地或返还土地出让金行为。对单体用地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批供地。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对利用已有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容积率大于06以上的,免缴新增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区非生产性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宗地)一律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鼓励各开发区集中建造和使用标准生产厂房及生活设施,鼓励向空中发展。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开展城镇及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评价考核,并与分配用地计划指标直接挂钩。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凡当年供地率达不到60%或隔年供地率达不到80%的地区,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评价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要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