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市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进一步推动“信用村”、“信用镇”活动的深入开展,完成全市推进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现场会提出的目标,优化我市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根据《*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意见》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
农村地区的信用活动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是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推进创安工作向乡镇村延伸、向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有利于在农村地区倡导“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有利于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扩大生产经营,不断增加收入,实现致富目标;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强经营和服务意识,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三农”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总体要求及目标
总体要求: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推进创建信用村镇为契机,加大信贷投入,加快诚信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推进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向乡镇、村延伸;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确保辖内信用观念明显增强,社会信用根本改善,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健全、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农村各类经济主体贷款难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大为改观,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金融“三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总体目标:*年末,“信用镇”、“信用村”数量不低于全市镇、村总量的20%;*年末,“信用镇”、“信用村”数量力争达到全市镇、村总量的50%;*年末,“信用镇”、“信用村”数量力争达到全市镇、村总量的80%。
三、创建模式与原则
(一)创建模式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联合有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宣传部门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农村信用社为活动主体,农村各类经济主体为培植信用个体,各镇及行政村为独立参创单位,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二)创建原则
1.创建活动必须紧密依靠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及社会各界力量,以大力培植农户(法人)的信用意识和守信观念为着力点,注重做好信用制度建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严禁代替农户(法人)借贷和代替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
2.必须把创建活动与支持“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始终维护农户(法人)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
3.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做到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各地要设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为避免机构重复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创安工作领导及办事机构,各级创安工作领导小组可同时作为“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安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创安办,可相应作为其创建办公室。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1-2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信用村、信用镇创建工作。
各镇应建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等负责人组成的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农村信用社设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各行政村应成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及入股社员代表等组成的考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村委会。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负总责,积极组织推动农村地区的信用工程建设,带头倡导信用经济,充分行使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职能,组织与协调各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按照创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创建职责。基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了解农户(法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参与评估农户(法人)贷款能力和资信,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户”的评选,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借款人,并引导农户(法人)用好贷款,督促农户(法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人民银行负责创建活动的牵头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事务;就创建活动中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具体落实;加强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的调查研究与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宣传典型,推广经验;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行反映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政府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上级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对不讲信用及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通过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司法部门要依法办事,维护公平,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维持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广泛开展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各新闻单位应注重宣传创建的目的、意义及创建中的典型事迹及成功经验,通过新闻宣传在全社会倡导信用意识,大力营造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
农村信用社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应做好创建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可先行提出创建活动初步的实施方案、意见,供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时参考;配合选好创建试点典型;建好农户(法人)经济档案,做好信用记录;会同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农户(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信用等级科学核定农户(法人)贷款授信额度,并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农投放力度;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提出初步意见;同时做好信用宣传的具体工作。
五、制度建设
为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各级创建活动办事机构需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回访制度。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考评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积极听取信用社、镇、村及农户(法人)在创建活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正创建措施,改进服务,努力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二)信息交流与宣传制度。
通报、交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沟通基层创建信息,对于创建活动中的典型事迹、好的经验做法等要及时编发简报,并向上级创建领导小组反映,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三)部门联系制度。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召开工作例会等形式,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听取各部门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讨论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
(四)考核和奖惩制度。
加大考核力度,将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责任制。各地要明确考核目标,确定考核对象,在评选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实际设计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等级管理;组织部门要把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完善奖惩制度:一是农村信用社对诚信借款户实施优惠政策。贷款额度放宽,利率优惠,贷款手续简化。二是设立奖励基金。由县(市)财政每年拿出5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成效显著、辖内信用改善的地区给予表彰,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三是完善制裁措施,对于创建不力或破坏信用秩序的,给予相应制裁。
六、评选条件与考评程序
(一)评选条件
信用农户(法人)评选基本条件:
1.农户(法人)在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贷款到期能按时归还本息。
2.农户(法人)之间无因相互间欠债不还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它不讲信用行为。
信用村评选基本条件:
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协调银企关系,帮助组织资金清收信用社旧贷款,信用社和村级行政组织、企业、农户之间关系发展良好;
2.村级企业在改制、经营过程中没有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且无拖欠贷款的企业、农户占辖内贷款企业、农户总数的80%以上;
3.行政村区域内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民间高利借贷及金融“三乱”行为能够及时查处,并得到有效遏制。
信用镇评选基本条件:
1.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带头倡导信用,支持当地金融工作,辖内银政、银企关系良好,乡(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村民(法人)信用意识较强;
2.辖内“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3.行社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和重大经济金融案件;
4.行社资产质量高,不良贷款率在20%以下,当年新增贷款利息回收率在98%以上,存量贷款利息回收率逐年提高。
(二)考评程序
“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两年一次,“信用村”及“信用镇”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次,均不设终身制。
1.申报。参创的农户(法人)、村及乡(镇)提出评定申请,填写评定申报表。“信用农户(法人)”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家庭(企业)基本情况,与社行及其它方发生借贷关系的情况,评定后保证做到的守信行为等。“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名称、当地借贷及信用状况、经济发展情况,评定后维护和进一步改善本地信用环境的规划及措施等。
2.审核。村考评小组对“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申请进行审核,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村”评定申请进行审核,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乡(镇)”评定申请进行审核。
3、认定。“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由村考评小组推荐,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农户(法人)”条件予以认定;“信用村”的评定由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村”条件予以认定;“信用乡(镇)”评定由县(市)创建办公室推荐,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乡(镇)”条件予以认定。正式认定前均需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授牌。对获得“信用农户(法人)”、“信用村”及“信用乡(镇)”称号的个人、单位,分别由各认定机构颁发证书和授牌。
5.摘牌。对经重新评定不再具备条件的“信用农户(法人)”、“信用村”及“信用乡(镇)”,由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其中,在重新评定前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认定机构应随时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