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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高发展毕业生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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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高发展毕业生就业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努力保持接收数量与上年持平。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在2009年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的基础上,再增加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2-3%的比例,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企业发展增加后劲。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科研专项可吸收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可以续聘或由人才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困难企业在做好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服务

5.大力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工作,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待遇,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逐项落实。服务满三年或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关的事业单位空编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或给予适当加分。

6.积极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2009年,全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500名,享受省、市规定的政策待遇。

三、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7.对省里已出台的各项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要按照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认真予以落实。对规定免收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再向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取。

8.进一步放宽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可提高到10万元,并逐步实现对大学生创业实行多渠道、多层次“输血”。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定两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9.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创新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创新资金支持。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根据科技、财政等部门的规定,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外地生源毕业生在徐创业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各项优惠待遇。

10.依托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在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都要优先优惠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或实体提供经营场地。鼓励采取各种方式合作共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

1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通高校毕业生服务的绿色通道,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事部门要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论证、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要重点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创业培训费用按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补贴。

12.举办创业创意大赛。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以*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项目为导向,每年面向驻徐院校在校生举办创业创意大赛,吸引高校毕业生扎根*,在徐创业。对获奖的项目团队进行奖励,并优先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获奖项目团队的创业项目如在徐付诸实施或已在实施的,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获奖项目团队成立初创企业的,可优先向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13.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4.对创业成功,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规模,带动力强,信誉度高,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依法纳税贡献较大,同时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创新成功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5.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人事部门要进一步举办公益性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年内培训人数应不少于5000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要重点面向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规定的免费职业培训优惠扶持政策。

16.推进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建设。在完善现有5个省级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6个市级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的基础上,2009年再建成6个市级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10个县区级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并逐步将实训基地拓展到事业单位。对进入基地实习的毕业生,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贴,鼓励见习单位同时给予一定补贴。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服务和就业援助

17.加大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的举办频率,采取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等各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便捷的就业平台。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

18.重点组织好校企见面会、校园招聘会,继续组织“百家企业校园行”活动,吸纳*籍毕业生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加强网上人才市场建设,全年免费开放网上毕业生招聘市场,加强不同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沟通,定期就业信息和政策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渠道,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19.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生就业部门通过短信平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免费向企业推荐。对*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20.对*籍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保底就业,给予与毕业生签定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接收单位每人3000元一次性安置补贴,其安置补贴资金来源,市区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由市财政拨付,县(市)、贾汪区生源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由同级财政拨付。确保登记要求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当年100%就业。

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21.取消人事档案保管费用。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考录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2.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应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23.加强对招聘会的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和保障高校毕业生权益不受侵害。严厉打击黑中介和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招聘会的行为,招聘活动一律不得收取毕业生费用。鼓励社会中介机构诚实信息,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毕业生招聘的虚假信息和广告。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财力支持

24.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对于中央和省、市制定的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要按职权范围,分头逐项落实。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各方重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5.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

2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就业、自主创业,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27.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