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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和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与资源共享,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其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市部门统计着眼于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也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并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对推进富民强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少数部门对统计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职责界定不够明晰、部门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力量还相对薄弱等问题,造成“报表多乱”、“数出多门”,影响了全市政府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建设,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交通、建设、经贸、金融、保险、证券、财政、教育、文化、民政、水利、卫生、科技、工商、旅游、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专业性强、掌握行业信息快的优势,积极拓展统计范围,尽快实现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的转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政府统计体系的信息资源。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服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对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凡开展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二)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支持本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前的必经程序,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对涉及全市主要经济指标核算和科学发展观评价、小康进程监测等重要数据,各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前,必须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再行上报,以确保数据客观充分反映发展情况。
(三)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提供科学发展观评价、小康社会建设、节能减排、服务业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社会发展评估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财政及其他各种资料;部门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也要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四)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机制。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频率、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内容;在向社会信息时,要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要按规定及时报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的本系统统计资料,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数据有重复、交叉的,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数据为准;对外统计信息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各新闻单位公开报道引用全市统计数据时,必须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或审核认可的数据为准。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落实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部门统计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指导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基本制度。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程序。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经过审批(备案),经审批的调查项目,要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切实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有效防止重复调查,既减轻基层负担,又避免“数出多门”。(三)强化统计普法宣传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定期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加大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的力度,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部门建立部门统计数据库,不断改进统计信息采集方法和传输手段,加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储存、检索和报送传输的电子化、网络化。同时,要积极推进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大力整合统计资源,逐步构建稳定、畅通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创造安全可靠的技术条件,努力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该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一)建立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统计工作形势,部署安排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快建立部门统计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对部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