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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
1、管理范围。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1、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招(邀)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成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市容、规划、市政、园林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2、市市容主管部门扎口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的设计、材质、色彩、造型、时限等),根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进行审批,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经济开发区经授权后可自行审批,但开发区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户外广告的,在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审批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户外固定广告、流体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当到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灯光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按照《*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市市容主管部门,由市市容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审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店招及指示牌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按辖区分别行使审批权,审批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区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审批将自动失效。
2、沿街新建的大型商场、市场等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外立面效果图时应一并委托设计户外广告(店招)的位置及效果,市规划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步伐
1、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应当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成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工作,通过招投标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市市容主管部门、各区和有关产权单位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不再留成。
2、新增户外广告位一律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已经按照BOT模式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到期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招(邀)标或公开拍卖确定经营单位(招标文件上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规格、材质、色彩等组成要素),对于材质较好、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给予费用优惠或补贴;未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规划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不符合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规范公益广告设置行为
要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合户外广告设施资源,在市创建及重大活动期间确保公益户外广告率不低于20%。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需公益广告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悬挂各种条幅、布幔。重大宣传、节庆活动期间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许可手续。
六、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日常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产权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产权楼体容貌和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管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保持楼体外立面整洁。各区要有计划地在居民小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便民张贴栏”,供相关服务企业和市民便民信息,由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维护。
七、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店招)时,未按照规划要求越权审批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许可期限仍未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对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破损的户外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拆除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批设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整治活动
本着“规划先行、提前介入、减量治乱、协调规范、统一设计、提档出新”的原则,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整治活动,全力打造户外广告(店招)设置亮点路(段)。一是重点整治列入创建“严管街”道路的户外广告(店招)。对“严管街”道路(段)范围内户外广告(店招)重点整治,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二是严格控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工作。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未出台之前,建成区内不得新设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确需设置的,须经市政府批准(遮挡拆迁、施工工地的围墙临时性户外广告除外)。三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户外广告(店招)整治工作列入市对区城市管理综合目标考核,重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对户外广告(店招)经费投入情况、规划执行情况和整治效果,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九、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