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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发展绿色信贷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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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发展绿色信贷意见市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金融对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1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绿色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充分认识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和制衡作用,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科学分析企业、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创新信贷机制,提升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金融优质高效协调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绿色信贷”建设总体要求,以符合国家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要求为信贷投入的重要标准,合理有效地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生态环境损耗,在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环保合规和“绿色信贷”工作,认真遵守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面建立健全环保依法合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因贷前调查失实、审查审批失察等造成向环保违法违规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的人员,要从严处理、追究责任。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基础,严格信贷市场准入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在新建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过程中,要重点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是否通过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本区域整体规划和污染排放指标要求。对违反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和对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及项目的信贷需求的予以“一票否决”。各金融机构要将企业的环保信息作为授信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对有环保违法信息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必须严格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增加授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信方案;要重点审查环保审批程序的依法合规性,对越级审批、违规审批等不符合相关审批要求的项目要坚决否决;对新建、在建项目,其环评报告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前,一律不得提供融资,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对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要严格审查贷款用途,核查企业的环保信息,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审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环保政策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对于化工、印染、造纸、酿造行业的小企业融资需求,必须进行生产技术流程的严格审查和现场勘察,认真查验企业的环保检测报告,不得擅自放宽贷款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行业情况变化,人民银行将及时指导和调整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在积极进入类和适度进入类行业贷款合理增长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限制进入类行业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贷款增长速度,对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客户和项目,一律不得介入或增加融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属于限制类项目,一律不得增加融资;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各类融资支持(含低风险业务)。

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各金融机构、环保部门要建立金融环保长效合作机制,跟踪监测辖内新型清洁发展机制(CDM),对辖内企业参与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对制定行业限额的行业,通过加强行业内客户结构调整的方式,优化客户结构,控制信贷不稳定增长,防范和化解行业集中风险和政策风险。

三、进一步改善和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服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的重大工程和环境治理项目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环保工程、污染治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循环经济试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逐步建立起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全面构造符合环保要求、收益稳定、运行安全、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信贷资产布局。

对国家确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及推广等项目要及时跟踪评估,认真分析这些领域的发展特点和风险,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和融资计划,提高审批效率,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我市重点支持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企业,要支持其增加环保设备、设施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对于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模式,加大信贷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融资产品体系,为节能环保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四、加快信贷结构调整,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因环保问题形成的信贷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宏观调控政策和环保标准提高带来的系统性信贷风险,尤其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铅锌、水泥、平板玻璃、电石、焦炭、火力发电、化工、造纸、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加快转变信贷观念,以“绿色信贷”建设为抓手,积极实施现有融资客户的结构调整和风险贷款的清收转化工作,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一是做好信贷“减法”。对政府明确必须关停的“五小”企业,坚决停贷清收,不留余地。对各金融机构已介入的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项目(企业),要密切关注相关风险、贷款质量和贷款迁徙变化情况,加强贷后管理,逐步退出。对已介入的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项目(企业)、产品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和行业信贷政策确定的退出类企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能耗标准的企业,要加快现有融资的退出步伐,认真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尽快退出或清收转化,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各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中要及时查询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对存在环保违规信息和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其贷款一律纳入关注三类及以下贷款管理,暂停一切形式的新增融资,根据不同的处罚情况及时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和信贷策略。

二是做好信贷“加法”。大力支持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带动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先导产业发展,加大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辖内企业环保信息的跟踪监测力度,结合企业环保达标情况,建立定期访察制度,及时督促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迅速整改、强化落实,在问题整改达标后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融资。

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保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将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扩大对“绿色信贷”建设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合作,逐步建立起环保信息日常沟通机制,通过开展定期信息沟通、互访等形式及时从环保部门了解环保政策的新标准和新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制止、纠正、制裁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信贷和环保协调配合、防范信贷风险和节能减排工作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机制,努力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积极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改,为防范信贷风险创造条件;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人民银行、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加快研究制定信贷管理环保指导名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环保和银监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