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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地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地名命名、更名反映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品位形象,影响城市的交通交往和管理水平。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新地名的不断产生,新旧地名更迭变化很大,对地名管理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广大群众、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地名命名管理权限
地名命名要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按照《*市地名命更名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命更名,严格审批权限。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市区地名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批。
(一)市区新建、改建居民区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转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实资料并进行实地勘察,论证拟命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地名委员会批准并行文公告。
(二)市区范围内大道、大街、路、街、巷等道路命名、更名,由市政部门向道路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跨区的道路由市政部门直接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实资料并进行实地勘察,论证拟命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地名委员会批准并行文公告。其中大道、大街、路等道路的命名、更名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区范围内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产权所有人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实资料并进行实地勘察,论证拟命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地名委员会批准并行文公告。
(四)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实资料并进行实地勘察,论证拟命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行文公告。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机场、库区、水利工程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实资料并进行实地勘察,论证拟命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并行文公告。其中重大地名事项还须转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行文公告。
(六)楼号、门牌号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申请,经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编号意见后,由区级公安部门批准,报同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和注销地名。
为避免在市区范围内出现地名重名现象,各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重大命更名事项和批量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名专家组进行论证,或提交市地名委员会集体讨论。
三、协同监管,共同把好命名、更名关
要加强协同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地名。凡是符合命名、更名条件的工程项目,申请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申请办理地名的命名手续。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邮政、电信、供电、新闻等部门,在给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广告等相关手续时,要认真查验其地名批准文件。对无标准地名文件的,在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的同时,通报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督办。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放置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供建设单位取用,并向建设单位作好有关解释、引导工作。
四、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地名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专家研讨论证等制度,并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分工合作,在地名规划制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命名、更名等问题上,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科学论证。要组织开展地名文化研究,注重地名的文化内涵,充分体现我市独特的自然地理特点、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和较大城市风貌,提升地名命名、更名的文化品位,对代表城市形象、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名命名、更名,除组织专家论证、地名委员会集体讨论外,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地名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三)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以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载体,不断拓展地名服务领域,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大力开展以地名网站、电子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四)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市政、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护,确保所设置的地名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保持完好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