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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发展农业保险试点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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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发展农业保险试点意见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苏政传发〔*〕84号、苏财外金〔*〕39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决策,也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又一项支农、惠农政策,更是农业实现现代化、提高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的总体思路是:通过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的办法,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从农业基本品种生产成本保险做起,适时扩大险种范围,稳步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政府扶持。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规定的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基金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市场运作。由保险公司承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三是投保自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民参保。四是积极稳妥。各地要在认真研究和掌握上级财政扶持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政府财力和灾后理赔等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努力形成规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农业保险试点主要内容农业保险试点,市统一设定主要险种、保费、理赔标准,统一制定定损理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管理制度。

(一)试点险种。重点开办关系农民基本生活的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四个品种的生产保险。*年,六县(市)和贾汪区要全面推开以上四个品种生产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和能繁母猪投保面以县(市)区为单位,要分别达到60%、40%、40%以上和100%。同时,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试点。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设定为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主要包括火灾、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三)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机户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鼓励试点地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资金投保的方式,使广大农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农业保险。

(四)保费及赔偿标准。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按照保障恢复生产、实行成本保险的要求,小麦、水稻、玉米每亩保费分5元、10元、15元三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减产的,参保农民最高可以得到每亩100元、200元、300元的保险赔偿。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死亡的,参保农户可以得到每头1000元的保险赔偿。经济作物、养殖项目等根据市场价格、投保数量等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内塘养殖按鱼类品种分项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五)保费补贴。试点阶段,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对全市统一开办的小麦、水稻、玉米三个险种保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50%,县(市)区财政补贴10%,农民个人缴纳40%。能繁母猪保险费,财政补贴80%,饲养者负担20%。凡开展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试点的省财政给予50%的补贴。对小麦、水稻、玉米投保面达40%以上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将按农民实缴保费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各县(市)区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奖励参保好的镇、村,以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六)资金管理。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当年实收的保费、历年节余、利息纳入基金专户存储。其中:70%留县(市)区级、30%交保险公司。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不低于5%的比例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所有资金都要实行滚动积累、封闭管理、定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农业保险资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细致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财政、审计、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七)定损理赔。小麦、水稻、玉米定损比例计算统一以前3个正常年景统计部门统计的单产平均数为基准。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牵头,会同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并统一标准、公开程序、阳光操作。定损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灾理赔所需资金,政府与保险公司按7:3比例支出,原则上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由保险公司直接兑付给参保农户;因大灾,当年农业保险收不抵支,且历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和政府大灾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政府和保险公司超赔支付总额按照7:3的比例承担。

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步骤

全市农业保险试点的实施工作,原则上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建立工作网络。为推动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市制订全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做好推进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和促进农业保险机制的完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定期召开农业保险会办会议,分析情况,排查问题,研究对策。农业保险试点,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经工作的副镇长作为具体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乡镇班子成员要分工联系到村,包干负责所联系村的农业保险工作;各镇农经服务中心要明确1—2名专职农业保险协办员,会同村会计负责农户投保核查、签单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级要全面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通过会议、电视、报纸、广播、文艺演出以及张贴标语、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设点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开办种类、缴费及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让广大农民了解、接受和主动参加农业保险。特别要运用本地、外地农业保险受益的典型实例,教育农民增强风险意识,自觉提高投保积极性。

(三)规范组织实施。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完成保险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搞好县(市)区、镇业务人员保险实务操作和相关农业知识的培训、保险所需单据印制发放。农业保险保费由镇、村统一组织收取,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登记、收费、开票、单证发放和汇总统计。不得强制参保,严禁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更不得组织“小分队”强行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分别建立单证领取使用登记薄。所收保费及时存入农业保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实际承保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入农业保险资金专户。

实施期间,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承保单位要切实加强调研,及时了解掌握、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提高农业保险试点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水平。

(四)总结检查验收。8月中旬,完成水稻、玉米保险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麦保险工作;能繁母猪的保险,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参保,时间越快越好。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完成年内各项投保任务,建立农业保险正常工作制度,并形成试点情况总结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份,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试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兑现奖励政策。

五、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县、镇要层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考核。农工办系统要牵头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舆论宣传;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文本的审核;农业、林牧渔业部门要加强种植、养殖知识培训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的争取扶持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灾害性天气预报;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要按照确定的试点险种开展保险业务,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范围,协助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