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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切实发挥统计在了解市情、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基础建设对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好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统计调查过程干扰多等实际问题,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权力,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二、健全统计体系
(一)强化综合统计。政府综合统计是整个统计体系的核心。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增设专门机构,充实业务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保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监测、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的人力需求。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切实强化镇(办事处)级统计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镇(办事处)级统计职能,加强镇(办事处)统计人员的配备,确保统计人员到位、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任务落实。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会计负责统计工作。
(二)加强部门统计。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资料来源。要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设置统计岗位,落实统计责任,执行统计制度,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省驻徐各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抄送所在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小康监测、社会事业监测、基本单位名录库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部门统计要积极推进从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的过渡,从事业型统计向事业统计与产业统计并重的过渡。
(三)夯实单位统计。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依法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大中型企业要健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小型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和组织指导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按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资料。所有单位都要设置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四)引导民间统计。市、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统计的发展,依法实施统计管理,促进咨询、调查、等统计业务的开展。
三、改善基础条件
(一)依法保障统计经费。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正常经费逐年增加,各项普查、专项调查、全面小康监测、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所需经费根据需要及财力状况适当追加或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充实完善城乡住户调查网点,提高对城镇住户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补贴,增加的经费由所属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逐步改善统计条件。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办公条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各级政府应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所需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建立统计信息网络。要强化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规划,重点抓好统计信息网络向乡镇的扩展和延伸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向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延伸,全面推行企业联网直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建立起统计综合数据库,加快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开发与应用,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网络工作。市级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制定并实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标准,从今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县(市、区)、镇(办事处)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化。
四、强化队伍建设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县(市)、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时,要依法事先征求市级统计部门的意见,把熟悉统计业务、热爱统计事业的同志选进统计部门领导班子。
(二)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对出现空缺的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并优先录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岗位成才。
五、完善制度方法
(一)完善调查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监测的需要,抓紧完善地方调查体系,建立城镇住户调查制度,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客观地反映各地区全面小康进程实际。
(二)依法统计调查。各种(项)统计调查必须依法进行,政府综合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服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的统计调查项目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实施。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负担。
(三)完善数据评估。各部门、单位要在“不进假数”的基础上“不出假数”,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统计数据的评估。市、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推行总统计师制度。
(四)推行“在地统计”。为适应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需要,全面客观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在地统计”,从制度上保证“不重不漏”。
(五)依法管理数据。统计数据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下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得越权或提前应由上级核准和授权的统计信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泄露商业秘密。各部门统计数据的和使用要服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公布统计资料应当在公布前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党政机关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引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公布或审核认可的数据为准。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对统计违法单位和当事人的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关心、重视统计工作,既关注统计结果,又重视统计过程,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形成科学的组织保障机制,推动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