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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出发点,依据我市实际,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二)主要目标: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完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服务管理功能,推行街、居工作社区化,社区工作社会化;全面做好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工作;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化程度较高、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建成“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到2010年底前,全市有3个区建成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60%的社区建成市级和谐社区;90%以上的社区党建工作达到“五个好”目标;90%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建立并完善市、区、街、居四级信息化网络,推进社区管理与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着力构建“数字社区”。
二、拓展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建设水平
(三)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开辟社区就业新途径。
(四)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本社区内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老年护理服务,按照社会化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社区托老功能。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五)健全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以方便群众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六)强化城市管理社区网络建设。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的要求,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进“城管进社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城市管理社区网络建设,确立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城市基层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设立社区城管服务站,利用社区贴近居民的优势,全面推进便民服务进社区工作,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职责,为社区居民营造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的生活环境。
(七)做好社区流动人口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做好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积极为进入我市的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学习、计生等服务,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八)发展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服务。统筹各类教育、文化、体育设施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学校的作用,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等活动的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加强社区档案工作,做到有人管、有制度、有橱柜、有档案。
(九)强化社区安全服务。每个社区都要建立社区警务室,并按照社区规模大小配备警力。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健全社区群防群治队伍,组织开展专职和义务的巡逻守望活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员队伍,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十)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等社区服务。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室、文体和科教等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三、完善社区组织体系,理顺社区工作关系
(十二)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居民自治工作的基本原则。要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倡导社区以户代表或社区选民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探索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利用社区评议会、社区咨询会、社区协调会、社区听证会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深化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制定社区民间组织规范化管理意见,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和经费来源,建立健全政府对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评估、资助机制,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区稳定、完善社区功能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培育救助类、服务类、维权类、活动类等社区民间组织。
(十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并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评议和监督。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事项,须与社区居委会协商一致后,经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
(十五)明确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日常社会事务管理。物业管理部门是以服务居民为主的企业。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管理服务。
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强化村镇社区功能
(*)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向农村延伸。《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新要求,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各地要科学运用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针对农村社区既是村民的生活场所,又是农民的生产场所这个突出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农村社区建设。
(十七)抓好农村社区基础建设。充分调动各单位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抓好三大平台建设:(1)社区服务组织平台。各地要成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出台相关文件,完善相关政策,为推进和谐农村社区建设奠定组织基础。(2)社区服务设施平台。充分利用镇村合并后的闲置资产,改建成社区服务中心,有效整合图书阅览、人口计生、卫生保健、警务、农资供应、修理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中介服务等资源,就近、就地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3)社区服务网络平台。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发展规划,统一服务标识,因地制宜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实行镇村联动,积极构建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各类服务的网络平台。
(十八)积极开展为民服务。针对农民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面向村镇居民的农业信息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服务;面向外出务工农民的用工信息以及法律维权服务。各部门应抓住有利时机,健全和完善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形成集超市、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小农具修配、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五、加大领导与扶持力度,完善社区建设保障机制
(十九)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各地、各部门应增强抓好社区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认识上到位、组织上保障、经费上保证、工作上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将社区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终综合考评体系,进行统一考核。
(二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在2010年前都要建成1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并开展正常服务。全市城区所有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一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同时悬挂党员服务中心牌子。各地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和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全面落实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确保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达到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其中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所有社区均应基本具备“六室四站两栏一校一场地”。六室: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综治办)、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社区文娱室(多功能活动室、居民代表会议室和老年、妇女、青少年活动室)、残疾人康复室;四站:党员服务站(点)、社区服务站(城管服务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两栏:社区宣传栏、社区公示栏;一校:社区居民学校;一场地:社区室外活动场。
新建小区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并在规划许可和规划定点图中明确界定。不能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小区或楼栋,由开发单位按比例提供相应的资金,交属地县(市)、区政府,用于统筹解决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划定点进行施工。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未达标准的新建小区视为不合格工程,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街道办事处要参与小区办公用房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验收工作。
已建成小区的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未配备或配置不足的,由属地区政府责令有关单位,将原建设单位留给社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中被占用、出租的部分予以退出,交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退出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在2010年前予以解决。
(二十一)保障社区建设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有所增加。市政府设立社区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城市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和社区居委会增强管理服务功能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设立社区建设专项经费,切实保障社区建设投入。同时,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每个社区居委会年工作经费(含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不少于8000元,并逐年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列支。
(二十三)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不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逐步提高。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社区党务工作者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本意见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