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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规范民政非税收入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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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规范民政非税收入管理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5号)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实行规范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

(一)严格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基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擅自转移收费职能。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现行收费基金项目,有关单位要公示收费标准、范围等相关政策和投诉电话。未经公示的收入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规范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1.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专项资金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的社会机构收取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或社会公共事业的资金,实行票款分离管理模式,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根据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资金规定用途,统筹安排支出项目,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省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的规章或规定所收取的各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模式,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统筹。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政府拥有所有权和投资兴建的公园、景点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有关机构要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要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四)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暂收的保证金、押金等代收代管资金,须缴入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要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综合预算由部门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性资金预算组成。财政部门要全面改革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实现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行综合预算,合理确定收入规模

1.要科学、合理安排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入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建立考核机制。

2.统筹安排政府财力,逐步实行“收支脱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要逐步推行收支脱钩管理,统筹安排政府收入。在满足成本性支出和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对政府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的需要,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政府可直接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

(三)科学编制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预算

1.统一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方法。所有资金要按照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制,按照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的要求,将全部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采取定额定员编制办法,即人员经费按照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单项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公用经费根据财力状况、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在符合规定用途前提下,政府非税收入可用于补充预算资金经费不足。项目支出预算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结合当年政府重点项目安排和财力状况,经同级政府批准,择优确定项目。

2.细化预算编制。要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支全部编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落实到实有人数,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收支状况,增强预算单位支出透明度。凡属政府采购品目的,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预算编制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专项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除规定的手续费等成本性支出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审批外,项目支出全部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情况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编制支出预算,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按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和规定标准进行核定,核减部分和未申报部分可统筹用于解决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

4.严格预算追加程序,确保支出预算严肃性。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预算一律以指标形式下达。预算一经批复,即成为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使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外,一般不予追加或调整。确需对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资金

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和按已批复的支出预算核拨资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其他支出按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行为。

(五)实行绩效考评,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对政府非税收入和支出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年度报告,如实反映支出情况,不断提高预算管理质量。

四、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机制

(一)全面推行“票款分离”。要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代收银行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在所有网点的顺畅收缴和正确结算。对银行代收网点无法覆盖、收费行为与收费服务同时发生等不便于缴款人到银行缴款的收费项目,财政部门可批准委托单位代收,代收单位须将收入于当天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严格银行帐户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取消收入过渡户,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对国家规定必须纳入预算内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财政专户,由专户上解国库。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三)严格财政票据管理。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改革传统票据管理方式,减少专用票据种类,全面推行电脑打印票据。要进一步清理票据供应范围,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办学等部门和单位的票据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严格按票据用途规范使用。要将票据发放和使用与“收费许可证”相结合,与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通过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五、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对同级和下级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帐户设立、“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行政,按程序依规、依率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无项目、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严禁转移、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将政府非税收入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单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