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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社会活动的范围
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馆(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社区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下列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开放性商贸活动;
(六)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内部活动,宗教场所内的宗教活动,以及影剧院、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正常营业活动除外。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纪念性和公益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对主办者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
3.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4.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接受公安、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2%。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二)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为活动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有足够容量的专用停车场所(地),并禁止停放与活动无关的其他车辆;
6.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3.在大型活动筹备及举办期间,指导、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并专项检查活动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4.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5.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1.消防部门负责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许可,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并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大型活动场所外的交通管理工作;
3.质监部门负责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提供安检合格证明;
4.文化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及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5.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6.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中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审查;
7.市政部门负责办理大型活动中临时占道许可;
8.环保部门对大型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禁止举办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破坏的大型活动;
9.房产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中使用的建(构)筑物安全进行检查、鉴定,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禁在危房、险房中举办大型活动;
10.卫生部门负责对活动中的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预防进行指导监督,同时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1.供电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场馆的用电设备及临时架设的电缆、电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禁止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设备下达电气设备缺陷整改通知书,督促用户进
行整改。
三、办理程序
(一)主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50日前,向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
求意见,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当根据客观需要提前申请):
1.活动方案及说明;
2.主办者及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的,提交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
告。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级党委、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说明,并附场地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2.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活动场所提供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证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及社会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4.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批准文件。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主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向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申请安全许可的同时,主办者还应当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有准予、变更、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告之安全生产监督、消防、文化等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三)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变更举办时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主办者应当按照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要求,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因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主办者的原因,举办的大型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主办者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主办者负责。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10日,通过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作好善后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公安机关加强对准予行政许可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管。要按照准予行政许可的标准,认真核定人员数量,参加人员核定人数不能超过座位总数的80%;在临时广场等场所举办活动的,应测定活动场地面积,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大型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不落实管理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不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不接受安全检查;
3.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