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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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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突出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全市节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效益明显提高;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关闭。

(三)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按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城市规划区调整、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等实际情况,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对划入禁采区域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关闭。

(四)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已经列入国家重点检查项目,各有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步伐。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采矿权设置、出让、登记发证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严格按照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严格控制、可采区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科学技术含量。*年底,全市开山采石企业数量要控制在100家以内。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推进信息化管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在不改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统一到市国土资源局制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主干网上登记发证。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执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储量消耗挂钩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矿业权审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实行露采矿山动态监理制度,对地下开采矿山实行定位、定量和信息化管理。完善年度报告及年检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对正在生产的开山采石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拒缴保证金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建开山采石企业保证金缴纳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对已经关闭的开山采石宕口,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整治或设立采矿权进行修复式开采,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矿山废弃地。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理阶段(*年11月—12月)。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国土资源系统内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检点: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非法开采的小铁矿,非法建井、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的石膏矿,河湖非法采砂和破坏景观的小采石及破坏耕地的砖瓦窑厂等。

本阶段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上报“三查”工作总结,填报《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清查情况统计表》,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年1月—12月)。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本阶段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矿管处和执法支队,并汇同公安、安全生产监察、电力、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联合打击,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年1月—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准入,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保障资源效益最大化。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露采矿山做到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严格限制,可采区开山采石企业生产规模低于20万吨的企业逐步淘汰,开山采石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全市砖瓦窑厂低于28门的、未实行新技术改造的、占用耕地的、位于禁采区内的,全部关闭。地下开采矿山全面实行定位、定量管理及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10月—12月)。本阶段各县(市)、*区完成整顿规范任务,10月份进行自查总结,11月份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12月份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情况并迎接部、省组织的检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HT〗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涉及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依法有序做好整顿和规范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着力推进。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实行自查、互查和督查相结合的“三查”制度。各地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