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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林权登记发证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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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林权登记发证管理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35号文件和省林业局《江苏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林权证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流转的前置条件。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履行好《森林法》所赋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林业、国土、民政、财政、交通、水利、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林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并落实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发证的范围和申请方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都应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利用耕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只对林木登记发证;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绿色通道以林地登记发证;依法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地以林地登记发证。

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应按照林业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主体一致的,由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2、登记发证的程序

①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资料证明、权属证明,林权变更的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②填写登记表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材料。

③现场勘验

受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进行核实。

④张榜公告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和勘验情况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⑤办理登记

经审查凡数据准确、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界桩及标志物与实地相符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⑥核发林权证

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林权登记清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后填发林权证。

凡权利人主体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对因征、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要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⑦建立档案

林权证副本留林业主管部门存档,林业主管部门将“登记清册”和“林权证副本”整理归类,建立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确保这次登记发证做到程序合法、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登记规范、资料完整,林权证的记载内容与现地、图面实际情况相符,并建立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动态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此列入日常性工作范围,确定专人管理档案。

三、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国土、财政、民政、水利、交通、司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勘界确权(行政界线)等问题。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既要进行野外勘测,又要进行各项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更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为减轻林农负担,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林业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收费,违者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确保林权登记发证质量,各县(市)、区要在建立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机制。铜山县、睢宁县作为我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单位,要加快进度,确保*年底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登记发证工作;其他县(市)区要学习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从*年6月份开始,到*年10月底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各地先自行组织验收并上报总结验收材料。*年11月将组织全市检查验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问题比较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