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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招标投标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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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招标投标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我县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环境,现就全面规范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监、管、办”责任分明的运行体制

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行政监察、行业监管和执行部门的职责,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理顺部门关系,建立“监、管、办”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的运作模式,确保我县招标投标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

(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履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负责:

1、指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2、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调研,草拟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县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采购办)、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矿管局、房管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履行本县相关行业招标投标项目的行政审批职能。具体职责是:

第一阶段:行政审批阶段

审查、批准本行业招投标项目,重大项目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阶段:招投标工作实施阶段

1、核准本行业招标投标项目实施方案;

2、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3、审查本行业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条件是否符合行业规定;

4、对招标投标项目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

5、对相关合同文本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6、建立和完善本行业专家评委库;

7、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履行全县招标投标项目的行政监察职能,对各类招标投标项目和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1、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计划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4、对招标投标活动预算、结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审计;

5、接受相关合同的审查备案,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心履行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执行交易职能。具体职责是:

1、依法办理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使用权出租,政府采购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等招标投标业务;

2、受理招标投标业务申报,对招投标项目应具备的各种条件进行核对,对招投标项目初步提出实施意见、方案,对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报名,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方资格进行检验、备案;

3、为公开竞标交易活动需中介完成的项目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市场化运作,择优确定中介机构;

4、统一各类招标投标交易信息;

5、统一管理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相关款项,按规定收取各项交易费用;

6、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协助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评委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7、对相关合同参与审查;

8、管理交易场所、提供场内服务,维护中心的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行场内工作规则和程序进行监督,协助处理竞标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竞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行政监察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类招标投标项目统一进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并对进入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行政监察、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

为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管理,避免个别招标单位干扰或自行其事对待招标投标工作,成立一个采取“5+X”的模式组成的常设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固定成员单位为: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办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国资办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国土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工作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工作小组会议需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参加。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工作小组固定单位派专人常驻小组办公室,“X”成员单位依据项目需要派专人参与小组开展工作。

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对整个招标投标工作负总责,重大事项报县政府批准,确保项目运行程序执行到位。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审定招标文件。对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凡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相关条款一律纠正,否则不得公示或。

2、确定评委。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实行随机抽取,确保评委与投标者互不知情,视项目情况确定异地开标。

3、审定底价。产权处置、土地交易等项目实行有保留底价交易,确保底价的保密性。对设定底价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在交易前半小时内临时召集相关行业专业人员异地确定底价,执行相关保密措施,底价密封专人传送至会场,会议结束之前,相关参与底价确定的人员一律不得与外界联系,确保底价不泄露。

4、审查相关合同。一方面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成交结果的一致性审查,另一方面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检查。

5、对全县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6、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规范程序,对招标投标实施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监督

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行政监察、行业监管和具体执行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招标投标程序。要抓住重点环节、薄弱环节,防止和消除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一)招标前,充分作好招标准备工作

各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先行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申请项目实施的各项批准文件,使该项目具备招标投标的各种条件。项目单位凭批文向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入场交易申报手续。招标投标中心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初步提出招标项目实施意见或方案,提交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对需由中介机构完成招标、设计、勘察、检验、评估和拍卖等中介业务的项目,招标投标中心本着节约项目资金、提高项目收益的目的,进行市场化动作,择优选定中介机构。

项目单位(中介)或招标投标中心必须依据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批复意见制作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并报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备案。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严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报名条件设置和评标定标条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虚报工程量、是否存在抬高或降低门槛排斥投标人、是否存在不利于国有资产升值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否不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等现象存在。

(二)招标中,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保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关键在于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运行过程中程序合法、措施到位。各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投标小组会同招标投标中心重点查处围标、串标行为,监督评标专家和项目单位是否依法评标、定标,维护场内秩序,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招标投标小组应重点监督评委的产生过程是否合法,组织各相关单位确定项目底价,制定相关保密措施并监督参加确定底价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三)招标后,严格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结果,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和招标投标中心应从三个方面严格审查成交双方交易合同:一是交易双方是否按成交结果及时签订合同;二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及成交结果是否相符;三是交易双方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1、无法定事由交易双方拒不签订合同的。如:不与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及时签订合同的等。

2、签订的合同违背了招标条件、定标结果的。如: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符规定追加工程量;人为设置障碍增加合同履行难度的等。

3、交易双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延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货物质量不达标,工程量、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的;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

对违反招标投标工作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