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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市府发〔2009〕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全县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县政府每年向各乡镇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统一落实、同步考核。
(二)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完善创新激励约束。建立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安全投入机制
(四)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予以保证。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出现新的安全欠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所有煤矿应当按照《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39号),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369号),按时足额专户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厅发〔*〕3号)要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责任保险。
(五)政府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补助。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
(六)加强对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安监、煤炭、消防和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安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
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七)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把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分行业分产区制定三年整顿调整规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基础弱的状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经济政策,扶持高危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小化工项目。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相对集中区。
(八)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重点充实县、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经费与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做到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九)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
(十)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加强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形成执法合力。
四、健全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十一)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持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组织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
(十二)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凡是新进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从业人员培训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十三)健全安全培训网络。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完善符合四级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四)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十五)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
(十六)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逐项确定整改督办单位。要实行县、乡(镇)二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责任倒查”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六、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完善预案体系。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加快整合县、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尽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八)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数字安全工程。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动。
(十九)进一步完善预案和措施。企业必须加强事故前预警、事故中响应和事故后处置与恢复的能力,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对专项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可靠性,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作用。
(二十)要切实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处置、抢险和救援能力。没有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
(二十一)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凡是依法需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二十二)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制,对非法开采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查处失职、渎职的,按规定给予所属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落实安全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环境,实现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二十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有关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八、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五)发动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职工群众安全监督网、青年安全监督岗和妇女安全监督岗;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安全宣传、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行为。
(二十六)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提案,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汇报通报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经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和舆论监督,推动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