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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民工工资监控力度,达到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我县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目的,根据*市府发[20*]69号、*市府办发[20*]66号、兴府发[2006]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县公路、水电、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领域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平安*为目标,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强化和完善管理监控制度,增强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倡导企业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好作风,从根本上解决我县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2、主要目标:
⑴有效遏制我县公路、水电、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⑵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⑶形成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
⑷民工工资监控机制、保障制度以及各项措施合法、公正。
二、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1、全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招投标中标后,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务必按照*市府发[20*]69号文件规定,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一次性缴存民工工资保障金。20*年11月30日以前,已开工而未完工的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手续。对未补缴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其工程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允许自购土地和建厂房企业用土地和厂房作质押抵缴保障金。
(1)民工工资缴存标准按照*市府发[20*]69号文件执行。即: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按该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以累进方式缴存保障金,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各按3%交纳;10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2500万元)各按2%交纳;2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5000万元)各按1.5%交纳;5000万元以上各按1%交纳。
(2)工程发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启动该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暂付被拖欠的工程款、民工工资。
(3)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工资保障金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4)按照*市府发[20*]69号文件规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纳该工程工资部份2%的费,用于建立档案,为其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托管个人组织关系、档案移交等事务的经费开支。
2、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核前务必按*市府发[20*]69号文件要求,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有关事务,一次性缴存民工工资保障金。20*年11月30日以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以前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手续。对未补缴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县工商局不得为其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年检。
(1)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标准按照注册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以累进方式缴存保障金。注册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按3%缴存;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按2.5%缴存;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按2%缴存;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1.5%缴存;500万元以上按1%缴存。
(2)企业如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启动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暂时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
(3)停办又未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企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保障金返还给该企业。
三、建立严格有序、及时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县纪检监察、劳动保障、交通、公路、水利、水电、工商、发改委、财政、*、法院、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联动工作机制。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公路建设、水电建设项目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由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工业企业、服务行业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工商局负责把关。凡未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证明”的工程、企业,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