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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物行政执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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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物行政执法意见

文物是历史的载体,中华民族历史的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兴国拥有辉煌的革命历史,全县革命文物遗址点多面广,是*革命文物大县。从19*年至20*年县政府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1处,其中“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旧址”等一处五个点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共苏区中央局会议”旧址等六处被公布为*省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兴国又被国家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评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

为了积极、有效开展全县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制止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文物不受损失,根据*省文化厅[20*]30号“关于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在新农村建设和红色旅游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规定,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确保文物安全。

四、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上(含红军标语、漫画)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五、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