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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抚河是养育赣抚大地人民的“母亲河”,是我们的生态之魂、生活之本、生命之源、生存之根。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发展抓环保,大力实施绿色生态*建设,依法强化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空气、饮用水源、抚河地表水等指标都达到国家标准,市城区空气质量全年保持在二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在三类以上,达标率*0%,跨市区界面水质符合国家三类标准。但我们也应看到,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主要存在“五小”企业及矿产企业污染严重,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城镇垃圾处理亟待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医疗废物污染隐患较大等问题,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
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力气,做更大的努力,切实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突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切实抓好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为构建生态*、和谐*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年,全市干支流监测断面I-III类水质达到90%以上,市界、县(区)界出入境断面水质达到III类;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全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二氧化硫(S02)排放总量控制在3.21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1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
三、大力开展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严厉整治“五小”企业及矿山污染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硬措施,关停整顿一批资源消耗大、纳税能力弱、对水体污染甚为严重的“五小”企业。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局应对抚河流域各乡镇和水源保护区域的“五小”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要求及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五小”企业,协同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整改;国土部门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对安全、环境不能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搞好治污工作,对列入省、市政府限期整治名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其尽快达标。
(二)坚决遏制工业污染源头。一要把好源头关口。严把项目准入关,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坚决不搞”原则,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园区所有新上项目必须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要强化日常监管。各工业园区和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的各项措施,搞好企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企业台账,加强对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落实。对抚河流域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医药、化工、造纸等企业应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及时查处企业偷排、超标等违法行为。三要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或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整改、直至关闭,造成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009年7月底前,金溪、广昌、南城、东乡四县要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其它县(区)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并投入运行。要重视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建设,抓好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城区必须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系统,老城区也要通过逐步改造,解决雨污合流问题。要妥善处理好工业污水排放问题,工业园区和企业必须先行处理好工业污水,达标后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要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
(四)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市20*—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总体布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治理、排污口拆迁、污染水净化处理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指导,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科学划分规模畜禽养殖区域。对抚河两侧1公里范围划为规模化畜禽禁养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其它规模化养殖企业要按照要求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厌氧处理措施,达到畜禽类污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各县(区)要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适时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普及、推广猪沼果、稻田养鱼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的生态农业产业;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五)加大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各县(区)要积极拓展筹融资渠道,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尽快规划、启动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要完善通风管道、防渗层、卫生防护及渗滤液处理等环保措施,确保垃圾处理无害化。要加强对现有的露天垃圾填埋场的消毒工作,严防垃圾渗滤液对水环境造成污染。鼓励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建立区域性乡(镇)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照“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模式,对垃圾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制定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因地制宜进行垃圾处理。
(六)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扩大医疗废物收集范围,将所有乡镇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个体诊所全部纳入集中处置范围。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擅自偷排医疗废液、废物的医疗机构,将按有规定严厉惩处。
四、建立完善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为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并每年向人大、政协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或通报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把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有关县(区)政府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坚持规划先行,制定完善抚河流域源头、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未制定规划的不得盲目开发建设。各地制定规划编制要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体现塑造地域特色要求、自然性和原生态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科学划定建设区、限建区、禁建区,制定相应的区域开发和环保政策。对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优先开发;对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土壤侵蚀防治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限制开发,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各类功能区划工作,并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和预测预警制度,积极推进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涉及抚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置,依法查处。
(四)健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积极作好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把好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有关政策;发改、国土、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管力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对超过总量指标排污、重点治理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全部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在限期内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依法取缔和关停的非法排污企业,工商部门应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相关登记的,依相关登记法规进行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停电、停水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的环境监管能力,切实维护区域环境安全。要加快市环境监察指挥中心项目建设,2009年6月底前,建成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20*年建成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抚河水系市界断面及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环境应急监测网络、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调整充实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支开拓创新、务实高效、诚信服务、廉洁为民的环保队伍。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