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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物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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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物保护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我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社会防灾体系、纳入社会治安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各县(区)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文物保护规划。

(二)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好推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到“在建设中保护,在保护中建设”。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对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给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认真落实“四有”规定,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四)加强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发现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工作的长期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的家底。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通过文字记录、采集文物标本、摄制文物照片、建立档案等形式进行普查登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五)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要按照*部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六)加强文物市场管理。要根据市文化、*、工商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字[20*]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交易市场的管理,既积极培育文物市场,又加强和规范文物市场和文物拍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震慑文物犯罪活动。

(七)加大文物执法力度。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古建筑的监管,严防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被拆除、损毁和被倒卖。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精心包装一批文物保护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加强与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向上争资金。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执法、维护和维修市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征集重点文物。各县(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用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在确保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对一些离城市较远的,又难以管理的零星文物点,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集资,集中搬迁,异地保护,以缓解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的不足,共同维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参与旅游业。依托我市古建筑、红色文物资源优势,结合绿色自然景点发展古色、红色、绿色旅游,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管理保护水平;*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网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工作者的素质

(一)各县(区)应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调整和充实力量,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将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增强文物保护执法力量。

(二)成立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鉴定与咨询、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缮与恢复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论证与评估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三)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市、县(区)两级文物保护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保护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志愿者,市、县(区)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