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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情况总体良好,为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仍有少数责任单位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甚至存在瞒报信息的现象。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府厅发〔20*〕10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府发〔20*〕32号),现就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和依据,信息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及时如实上报,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构建和谐平安*创造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㈠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⒈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⒊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⒋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㈡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一般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件。具体情况依据事件类别定。
Ⅱ级(重大)。一般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件。具体情况依据事件类别定。
Ⅲ级(较大)。一般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件。具体情况依据事件类别定。
Ⅳ级(一般)。一般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下中毒(重伤)等事件。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中一次事故(事件)造成2死(2重伤)以上的事故(事件)的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一次事故(事件)造成2死(2重伤)以上的事故(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㈡本地发生的一般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㈢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㈣报送格式要统一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详见附件一、二)。
四、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㈠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前,必须核实准确,经市领导同意后,再上报或,坚决杜绝应急信息误报和不经市领导审阅,擅自越级上报现象。
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㈡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㈢建立健全日常值班制度。各地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履行值守,应急联络员确保24小时开通联系渠道,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五、信息报告时限及方式
㈠一次性造成2死(2重伤)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
㈡各地、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像(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应急办24小时值守电话:*
㈢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并设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
㈣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应急预案,抓紧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网络,规范规定时间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并注重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把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