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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强化财源监管,加大征收力度,推动了全市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增强了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为保障“民生工程”实施、促进全市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从组织收入上来看,“两个比重”依然较低,税源流失和税收秩序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影响了财政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各级、各部门必须正确把握当前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财政收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各自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提高“两个比重”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组织财政收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植财源,增强税收后劲
㈠全力实施工业“1500亿工程”。工业始终是新余的强市富民之本,税收之源,财政之基。要围绕“三大产业、四大支柱”,加快引进建设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发展后劲足、税收贡献大、带动力强的项目,快速做大经济总量,以工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全市财政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㈡加大择商引资力度。注重引资质量,树立择商意识,重点瞄准技术含量高、受上游环节影响小的项目,努力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㈢全面发展总部经济。注重培植和发展总部经济,努力增强对入驻企业的控制力,防止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将税收转移出去,使税收更多地留在本地。
㈣鼓励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就地纳税。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属地原则,鼓励重点税源企业(如电力、石化、铁路、邮政通讯、烟草及金融保险企业等中央省属企业)就地纳税。
㈤兑现财税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按市里的统一规定,及时、足额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对工业“1500亿元工程”、招商引资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视企业税收完成和缴纳情况,配合财税部门督促企业依法纳税。
㈥实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就地纳税。积极帮助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就地登记注册,简化办证手续,建立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就地纳税制度。
二、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
㈠提高认识,强化征管。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发展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越权减免税。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千方百计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如实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㈡掌握政策,严格把关。一是贯彻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所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严格按国家规定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是严格按税收政策办理企业税收申报、缴纳、抵扣、清算、检查等事项。
㈢加强监管,挖潜增效。一是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税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密切关注税源税收发展趋势和税收政策运行对经济的影响程度以及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重点税源,全面掌握重点纳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采集、分析和重点税源管理信息,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新钢、赛维、江锂等重点税源企业开通纳税服务直通车,支持重点税源企业做强做大。三是切实加强薄弱环节税收管理。对长亏不倒企业、零利润企业、微利申报企业等要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实施重点稽查。对账簿不健全的小规模企业要合理定税;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要督促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对个体重点税源,要适时调整定额;对未达起征点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临界点户、城乡结合部、比较繁华地段的个体税收要切实加强管理。要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集中力量对征管基础相对薄弱、税收管理偏松、税负偏低的地区和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以查促管、管查互动,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四是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纳税监控。重点加强对总部在外企业的税收监控,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税收转出,确保税收不流出我市。
㈣合理界定,规范秩序。一是强化税收法制意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增强抵制引税、买税等行为的自觉性和敏感性,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二是稳定市本级税源。严格按照“一个征收单位对应一个预算主体”的原则管辖界定现有纳税户,确定各征收单位的征管范围,尽量避免征收单位与对应预算主体交叉重叠的现象。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新办企业税收归属;无明确招商引资单位的,税收划归市本级;大型商贸零售企业(指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税收一律划归市本级;对个别有重大歧义的,由市政府确定。三是严格纳税户变更、注销管理。对企业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防止企业借变更登记之名,行转移税收之实;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注销原因,严格落实注销清算责任制,对注销户严格进行税款清算,符合移送标准的及时移送稽查机关进行注销清算。四是规范税收调库。对己征收入库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税收调库,如确需办理调库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认真核实后据实办理调库。
㈤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综合治税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税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公、检、法等部门要为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保驾护航;发展改革、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四是健全协税护税组织。乡(镇、办)、村委会、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和监控税源,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三、维护财政体制,依法组织收入
要严格按照财政税收体制组织收入。一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分税制”体制所确定的征管范围和预算级次组织财政收入,严禁在本市范围内挖、引、争、抢市本级和县区乡镇之间税收。二是按照“一级征收单位对应一级预算主体”的原则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机关与预算主体原则上不能交叉,坚决杜绝挖税、引税等行为。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挖税、引税的,要从严从快处理。三是要把好税收划转审核关。市与县(区)税收划转,由国税、地税部门提出划转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市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政策,严禁已入库的收入在各财政级次之间随意划转和调整。四是要维护财政税收体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市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县区的征税情况,查处挖税、引税等违规行为,全额缴收其挖税、引税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严格财政纪律,强化监督管理
㈠规范收入征管,强化预算管理。对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原则,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以票管收的办法。取消所有收入过渡性账户,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单位往来收入。
㈡加强对国土收入的管理,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所有出让土地必须报批、挂牌、拍卖。实行宗地核算,实现的土地收入要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征管纪律。严禁单位截留、坐支、挪用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凡违反《*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由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将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做到应收尽收。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对私设小金库、账外开户、非法使用票据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环境
㈠严厉打击企业税收违法行为。一是对税负明显偏低、纳税申报异常或者有群众举报的企业,经查实属偷逃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企业欠缴税款并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以暴力、威胁方式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办其出口退税业务。
㈡严厉查处执收执罚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要求,对执收执罚部门截留、坐支、挪用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的,除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外,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收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偷逃税款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加强执法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司法等部门要坚决支持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形成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强大合力。对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挖税、引税行为的企业,各主管部门在评比表彰时,一律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