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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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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2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再就联办〔20*〕11号、*就局〔20*〕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社〔20*〕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起诉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劳社就〔20*〕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劳社就〔20*〕17号)执行。

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担保机构建设。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担保中心工作任务情况,安排必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已核定人员编制的,同级财政应按规定安排必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尚未落实人员编制的,要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在未落实之前可按不低于上年贷款本金的1%安排业务经费,以确保担保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