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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实行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担保行业的监管自律,强化担保机构的诚信意识,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科学化运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严格规范操作,防范、控制与化解风险,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09年底,市、县(区)两级都要建立一个政策性担保机构,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货币资本不低于30%),担保总额达到15亿元。到20*年,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5亿元以上,担保总额达到80亿元以上。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一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两翼”(互助性、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市、县担保机构网络体系健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模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覆盖面较小,组织架构还不完善,信用担保主体还不够健全。因此,必须采取超常举措,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集“政、民、银、园、保、外资”“六位一体”的立体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积极参与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对接与融合。省政府已决定拿出20亿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发展。市、县(区)要积极跟进,参与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接与融合。要按照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章程与文件要求,确保会员单位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增强本地信用担保能力。
(二)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体的信用担保机构,市级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亿元以上(货币资本金不低于30%,下同),一类县、区(临川、崇仁、东乡)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二类县、区(南城、南丰、黎川、广昌、金溪、宜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三类县、区(乐安、资溪)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要建立长效的资本金扩充机制,前三年按年递增50%以上的增幅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整合政府和部门有效经营性资产,不断扩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具有幅射、带动作用的信用担保龙头骨干,促进全市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建立工业园区融资担保平台。2009年,每个工业园区都要争取建立一个为园区企业信贷、担保、服务于一体的功能齐备的实体性融资平台,并找准金融机构对接目标。通过搭建融资平台,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项目,对园区企业融资需求,也可实行统借统还。同时,关注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帮助金融机构做好贷后服务,使之成为银行放心、企业满意的融资中介和园区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载体。
(四)建立“企业互助型”担保机构。2009年,每个工业园区至少要建立一个“企业互助型”担保机构,按照“会员制、同行业、社区化、封闭式、非盈利”和“自愿入股、自我管理、自担风险、互助担保”的原则,采取企业出资入股,组建股东制担保机构,为股东企业融资提供联保。
(五)建立“外资民资型”担保机构。利用各种招商平台和招商活动,通过优化投资环境,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制订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吸引外来资金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充分重视和挖掘民间资本潜力,引导社会资金资源投入担保行业,发展担保机构。2009年,原则上每个县(区)都要建立一个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型或民资型信用担保机构。
三、加强银保互利合作,建立银保间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强银企对接,创建新的金融格局。要建立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经贸委要定期向金融部门通报企业融资情况,每半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和项目库,积极主动向金融部门通报和推介重点企业和项目情况,组织金融部门走访企业,增进银企间的互动交流,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状况,当好银企间的“红娘”;要积极引进埠外金融机构到本地落户或开展金融信贷业务,引入金融“竞争”机制,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渠道单一的现状,创建新的金融格局。
(二)加强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信用担保准入门槛,合理确定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并给予集中授信,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在5—10倍的范围内放大担保倍数,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担保余额。
(三)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对担保贷款要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或者按双方书面合作协议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五)实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尤其是对各类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协作金融机构应尽量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并在贷款指标上予以倾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建立代偿机制。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利益补偿机制。在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共识的基础上,由协作金融机构承担20%左右的风险代偿责任。一方面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增加协作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及贷款监管责任,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四、政策扶持,建立激励机制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区)都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拿出300万元,各县(区)每年要安排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其50%用于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补助和奖励机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作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信用担保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在三年内),对担保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既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也减少因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而应由政府补偿的财政压力。
(三)实行规费减免。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的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检测、公证等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涉及评估等中介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四)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按照“保本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执行,其它民间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民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且年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担保机构,由所辖地财政按2%的费率标准予以补差。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激励机制。每年对金融机构扶持信用担保,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扶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前三名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好,扶持企业发展有功的,按当年累计担保额8‰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除外),以上奖金由所辖地财政予以支付。
五、加强风险防范,提高信用担保整体水平
(一)加强贷款担保项目评估,严把审核关。强化对担保风险的全面调查、系统分析、仔细研究、专家论证、科学评估,全面分析和系统研究企业贷款时的(金融、财政、产业等)政策、社会环境、市场趋势及发展方向、企业信用等级等,优先扶持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的利税型、成长型、就业型及环保型的企业和项目,严格控制“三高”(高危、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和项目的审批。建立健全项目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担保机构负责人分别独立评审制度,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制度及项目责任到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要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营运风险、担保资产运营质量、资本充足性、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金额较大、偿付能力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信用担保机构产权制度,落实公司产权归属,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合理划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并制定规范章程,建立和健全企业的管理、财务、会计等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独立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并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要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加强领导,优化环境,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市、县(区)中小企业局要对全市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加强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重要依据。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发挥指导规划作用、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既不备案,又不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的担保机构不享受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通力合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主动帮助和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司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执行力度,督促担保机构诚信履约,遏制各类失信行为。
(四)加强目标考核,建立科学考核体系。信用担保工作的各项工作目标,要列入各级政府、党委和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扶持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阻碍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