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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河流环境安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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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河流环境安全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响应省委、省政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战略,推进*市生态文明区域经济体系的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主要河流环境安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主要河流环境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环境空气质量常年达到二级以上,水环境质量在局部区域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纵观全市环境状况,水环境质量尚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形势严峻。一是我市所有出境断面(赣江*—*、东江寻乌—广东、东江定南—广东)长期处于超标状态。20*年以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多次向江西省政府就我市境内东江水质严重污染发出了书面函件。赣江*—*断面水质超标严重,受到省环保局的通报批评。二是我市15条主要河流中,有12条河流(赣江、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犹江以及东江寻乌水、定南水)水质均在不同时段超过国家地表水Ⅲ标准,超标地域基本涵盖了全市所有县(市、区)。三是部分断面超标时间长。从监测结果分析,桃江(全南至信丰段)、赣江出境断面(新庙前)和东江出境断面(寻乌水、九曲河)20*年全年处于超标状态。四是污染物种类有扩大趋势,各断面超标因子主要为氨氮,但少数断面个别时段还出现了砷、汞、镉等重金属(属国家一类污染物)超标现象。

对此,各县(市、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站在维护环境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主要河流环境安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主要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着力解决影响主要河流环境安全的主要问题

(一)提高环评审批率,杜绝未批先建现象。随着环保宣传、执法力度地不断加大,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落实环保审批权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仍存在“未批先建”或“边建边批”的现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且环保设施完善、外排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20*年以前建成投产未审批的老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可以审批的企业,要求今年10月底前到相应的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保手续;20*年后建成投产未审批的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可以审批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根据审批权限于今年8月底前到相应的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保手续;对擅自扩建、改建的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可以补办手续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责令限期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年后有越权审批行为的环保部门要自查自纠,并协助企业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法不能审批和不能补办手续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加强环保“三同时”,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目前,仍有部分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或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对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如环保设施完善、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求今年7月底前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如环保设施仍不完善或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可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治理到位后申请竣工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污染治理不完善、废水超标的突出问题。我市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设备陈旧,资源、能源利用率低,企业废水即使经处理也无法做到达标排放,特别是地处1.5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对河流水质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专项整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能全面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2.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构成直接影响的污染企业,必须立即搬迁;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企业,必须尽快搬迁;对过境断面水质有影响、造成水质长期超标的污染企业,必须做出搬迁计划,逐步搬迁。

3.对规模小、无治理能力、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对河流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四)开展矿山整治,着力解决矿山开采造成的污染问题。*市是资源型城市,在矿山开采中“三废”的任意排放造成部分河段河床抬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如稀土开采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废弃稀土矿点残留在山体中的氨氮和现有稀土开采中无法回收的浸出液等直接排入江河,造成氨氮超标。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矿山整治,对尾砂、尾矿及废弃矿山要进行复垦治理,采取种草、种树等方式恢复植被;对矿山废水根据矿点布局、水流状况,采取分块收集,集中处理。

(五)开展饮用水源安全评估,着力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由于部分断面超标时间长,地表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对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估制度,做到每月监测一次,每半年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的安全。对目前水源地已存在安全隐患的南康、信丰,要立即寻找新的饮用水源地;中心城区要尽快启动优质水源项目;其余县(市)要尽早建立备用水源地。

三、强化主要河流环境安全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时进行环境预警。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出境断面水质长期超标、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是主要河流环境保护的牵头单位,实行统一监督、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发改部门要组织编制主要河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与经贸委等部门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优化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国土资源、科技、教育、水利、林业、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建设和完善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系统,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做好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不闲置污染治理设施,保证不违法排污,严禁“跑冒滴漏”,一旦出现事故排放,应立即停产整改。针对稀土矿的污染治理,应由*稀土矿业公司负责实施,各相关矿点参与,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四)落实督查制度。市政府将成立由纪检、监察、环保等部门组成的专项督查组,每半年对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书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严重干扰环境执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