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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厅发[20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大学毕业生(仅限于近两年未就业的)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大学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向大学毕业生倾斜,增加招聘大学毕业生的比例。
(二)清理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空缺岗位用于公开招考大学毕业生。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选聘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及时为大学毕业生办理相应手续,使其尽早就业。
(四)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围绕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因地制宜地确立一批大学毕业生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五)按省定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做到“足额核定、足编使用”,由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按需调剂,缺额部分主要用于招聘大学毕业生。鼓励民办学校选用大学毕业生。
(六)逐步清退代课教师,对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身份的代课教师,通过公开招考等方式吸收为正式教师。清退代课教师后空出的岗位用于招选大学毕业生。
二、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
(七)强化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开设大学毕业生就业宣传咨询窗口,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帮助大学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
(八)鼓励大学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大学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企业出具的证明或用工合同办理入户。
(九)对曾经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大学毕业生,在其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对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十)对参加过基层就业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和聘用。在市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加大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的招考比例;逐年提高县乡机关考录公务员定向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的比例;从20*年起至20*年,每年从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职位中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大学毕业生。对到基层服务期满的大学毕业生,鼓励他们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并将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大学毕业生。
(十一)为离校后回到原籍仍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办理《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十二)对部分由国资委收归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场所进行改造,建立适合大学毕业生居住的专门公寓,解决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住房问题。
(十三)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份完成招聘工作。自2009年起两年内,免收大学毕业生报名费和考务费。
(十四)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且与被安置大学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新招用大学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三、加大培训和扶持力度,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七)加强大学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就业需求,定期开展大学毕业生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国家和省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50%。
(十八)建立大学毕业生职业见习制度,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单位作为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大学毕业生参加不超过一年的见习活动。2009年全市要提供不少于6000个大学生见习岗位(其中市直单位*00个,30万以上人口县(市、区)不少于300个,30万以下人口县(区)不少于200个),组织大学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同时,在当地就业专项经费中拨出资金,对见习单位给予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全额财政拨款见习单位经费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十九)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辅导“一条龙”服务。
(二十)对大学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自其企业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二十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二)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的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二十三)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健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各地都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树立良好舆论导向;教育部门要抓好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档案保管及《报到证》签发等工作;人事部门要抓好已就业大学毕业生档案保管及职称评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筹措及发放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将大学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大学毕业生就业需求台账。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用人信息台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用人信息台账;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用人信息台账;银监部门要建立银行业用人信息台账;教育部门要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并将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进行链接,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定期举办就业招聘会。
(二十六)切实加强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信息的审核,防止虚假信息、非法传销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对大学毕业生的伤害。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大学毕业生就业安全,维护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