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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关键时期。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新**、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部署,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推进生态市建设,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加快发展,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努力实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主要目标。到2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年削减13.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年削减9.8%;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出境地表水水质满足Ⅲ类标准,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0%,农村饮用水水质和村镇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有所增加;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积极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确保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20*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全面清除市、县两级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20*年底,全面完成建制镇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组织对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可能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及行为进行集中整治。2009年底前,全面清除建制镇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加大水源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在2009年前建成中心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监测,并及时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公报。
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工业园区的开发规划和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园区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工业园区的重要基础设施,要切实加快建设步伐。市高新区要在20*年底建成污水总管,收集污水送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道,其他工业园区要在20*年底前建成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必须设立环保机构,并配备一定的环保专职人员,以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对园区内存在的不依法缴纳排污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阻扰环保部门在工业园区内依法进行环保监管。
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开发及工业园区建设,应当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产生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加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改善森林的生态功能。
有效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重点,大力开展中心城区和县(市、区)城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加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整治,推广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城区燃煤量,新建餐饮、娱乐场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出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启动中心城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工作。
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0*和20*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和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新建造纸企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造纸企业一律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在20*年底前仍不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从20*起,不再新批新建制革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期间,将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责任状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流域、区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工业项目进入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建设,新建工业项目尽可能*排在工业园区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评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并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工作
以生态市建设总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建设发达的生态经济、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绿色生态**”的总体目标,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生态市创建工作。
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生态环境协调、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资源环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市、县两级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项目建设环境评价工作。按照“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实际,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今后对所有新建项目特别是有污染的项目,环境评价高标准从严把关,甚至禁止建设。
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生活垃圾污染、土壤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六、强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确保在20*年投入运行,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厂在20*年底前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井冈山市(新城区)及**县、泰和县、万*县、*水县、峡江县、新干县在2009年年底前、其他县在20*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运城市(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全市省级工业园区都必须在20*年底前建设成并投入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让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金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根据环保工作的需求,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对环境执法、监测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年底前,建立“市环境*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各县(市)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各县(市)也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设立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和环保奖励专项资金。从20*年到20*年,市财政每年预算*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奖励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在“*”期间,重点用于“减排三大体系”(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和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设。
八、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开展创建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活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加强对大、中、小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情教育,积极开展全民环保科普、环保公益等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环保工作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监察局定期会同市环保局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