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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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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府厅发〔20*〕55号)精神,根据我市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事)企分开、人员安置、国有资产保全、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改制重组等多方面工作,直接关系种子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从贯彻“*”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目标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市里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保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府厅发[20*]55号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严肃政策,狠抓落实,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20*年6月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依照《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年6月20日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20*年6月下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原有国有种子公司(企业)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清产核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备案。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3〕96号)和《*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署发[2*0]1号)、《中共*安市委*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发[2*1]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府字[2*1]1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四)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面,严格要求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周全细致,稳妥推进,讲求和谐,确保社会稳定。二要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供应的关系。目前个别县(市、区)种子公司的种子供应量在当地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这些县(市、区)在改制过程中,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既要正确引导我省大型种子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供应种子,又要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制售假劣,坑农害农。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市的种子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站,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设置独立的种子管理站并认真落实编制和人员。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尽快恢复和完善,将人员充实到位。

(二)强化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站开展工作,将种子管理站定编内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公益性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目前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差、基本设施落后的种子管理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保证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保障合理的人员结构,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种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切实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经常性监管,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好种子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监管重点是品种审定、质量、新品种保护、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方面内容。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各级种子管理站在每年我市水稻、油菜、西瓜、辣椒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上市销售期间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做到普查制,不留“死角”,严格品种管理,认真落实种子标签制度,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利益。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大局,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好当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按时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