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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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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项政策

(一)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由住房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购房证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可降低至20%,最高贷款额度放宽至30万元。已参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申请不足30万元的差额部分贷款。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抵冲还贷。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八)抓住国家加大投入、扩大内需政策机遇,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扶持、用地保障、许可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用2-3年的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市本级完成3160套廉租住房、1234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4万元、受益保障对象3036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贵溪市、余江县也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九)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

(十)积极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借鉴我省试点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推动居民消费。

三、优化房地产开发和消费环境

(十一)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制度,凡不具备交付净地条件的土地原则上不准进入土地市场,市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对原已出让但不能及时交付净地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兑现承诺,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征地拆迁和附着物清理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出让时的各项承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行的,要做好解释和善后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二)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今后三年公开出让土地约定出让价款分期支付的,其分期支付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且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不予收取利息。

(十三)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处理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高度重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投诉和信访,严厉打击一房多卖、合同欺诈、虚假广告、抽逃资金、违章建设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四)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站式竣工验收和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等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责任追究,从土地出让、拆迁安置、规划设计、项目审批、预售许可、房屋质量、竣工验收等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严肃查处,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市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四、放宽户籍政策,加速城区人口聚集,促进住房消费

(十六)凡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含房改房、二手房),或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在市中心城区获得合法经营场所,或在市中心城区租用经营场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合法租用协议的人员及其亲属,可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在市中心城区登记常住居民户口,并享受*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七)根据*发〔2009〕4号文件新登记的常住居民,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夏埠新区开发建设高层住宅

(十八)在夏埠新区一期开发范围内,开发建设20层以上高层住宅的,建设、销售、交易过程中所涉各种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规费除外)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30%。

(十九)凡在夏埠新区一期开发范围内购买高层建筑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本意见第(六)条优惠政策外,实行所缴公积金冲抵还贷,在每月正常还贷无逾期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实行将购房职工及配偶每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部分)按年冲抵其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二十)为加大投入,扩大内需,加快夏埠新区开发步伐,从2009年开始,计划用2-3年的时间,在夏埠新区开发建设40万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六、全力支持铁路旧区改造,改善铁路职工居住条件

(二十一)市政府对铁路旧区改造给予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允许在沿街开发建设一定的营业房,所获利润用于弥补改造资金缺口。通过实施上述优惠政策,降低改造成本,控制房屋销售价格,使铁路住房困难职工在承担合理负担的前提下,实现旧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单房换套房,同时搞好道路、绿化、环卫、市场等市政配套设施,切实改善铁路职工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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