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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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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为加快城市社区卫生发展,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办〔*〕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57号)要求,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00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70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完成4500名全科医师培训,4500名社区护士岗位培训,40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2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年全省已经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1571个,其中中心307个,站1264个;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819个;其中中心155个,站664个;完成1800名全科医师、1800名社区护士、16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安排了1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2011年主要任务是:

(一)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42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平均每年完成143个服务站的建设任务。

(二)基础设备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3年完成118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其中中心145个、站1036个,平均每年完成48个中心、345个站基础设备配置工作。

(三)人才队伍建设。3年共完成2700个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完成24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1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平均每年完成900名全科医师、900名社区护士、8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四)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13元的标准筹集社区公共卫生经费,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

中央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予以补助,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予以安排。

中央国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二)经费使用原则

中央财政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61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补助,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市、县(区)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上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市、县(区)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

各市、县(区)根据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2009-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并通过加大投入等多种措施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市、县(区)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举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市、县(区)应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逐步实行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紧密协作,完善医保政策和措施。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应低于等级医院。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首诊制,引导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五)完善社区卫生运行机制。根据中编办等部门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96号),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步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