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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是各地、各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一)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行政机关应将依申请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的重要内容。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办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事项;依申请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中没有依申请公开内容或内容不完整的,应抓紧补充、完善。
(二)推进网上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应通过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创造条件采用网上身份认定技术,方便申请人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实现申请表格下载和在线申请提交;省直单位未使用集中式政府信息公开软件的,要自行设置“依申请公开”子系统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与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相应栏目的畅通链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三)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场所。行政机关应指定具体机构、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规范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向制作或保管该信息的单位提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网上申请应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也可以在线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能够提供信息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应尽量提供。申请公开省政府信息的,根据信息性质或内容,直接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出。
(二)申请受理。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查看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是否齐备。申请人要求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要件齐备的,应登记受理;要件不齐备的,应及时告知补充。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申请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予以登记受理。登记受理应以受理告知书的形式交付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负责督促答复申请人。
(三)协调审查。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受理机构应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应将不应公开部分删除后当向申请人提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等活动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四)分类告知。行政机关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等,进行分类答复(有关文书可从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五)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人数众多的,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或召开会等形式统一公开,并给申请人提供查询指引。
三、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
(三)完善投诉、举报。各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