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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平安阜阳”的建设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部门各司其职,联袂互动机制”和“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谁查处”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等产品安全准入,建立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查处范围
依法查处下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
(二)无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娱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查处生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查处生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及生产强制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查处生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酒类生产经营、生猪屠宰管理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查处生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农业和畜牧部门负责依法对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或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查处生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公开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八)市容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经营行为。
(九)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场地使用、房屋租赁、仓储等便利条件。违反规定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对同一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坚决查处取缔。
(二)严格审批,把好关口。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部门必须凭前置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各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商部门及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职能到位。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建立执法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必要时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或《行政建议函》,建议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在接到《行政建议书》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对情况复杂、性质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政府牵头协调,工商部门负责为主,实行综合治理。
(四)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或互相推诿扯皮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