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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我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阜政发[*]1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质,完善补偿机制。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防治结合。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坚持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坚持以县管理为主。解放思想,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完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年重点完成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工作,筹建1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要达到示范要求。
*年—2009年,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达到规划目标的80%,基本建成适应城市居民需求、功能基本完善、管理基本规范、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形成基本医疗首诊在社区,疑难重症病人“双向”转诊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
2010—2011年,全面实现规范目标,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和管理率达100%;社区人群中,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管理率达100%;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55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
三、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合理规范布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政府主办,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原则上每5000—10000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使90%以上的居民出行10—15分钟可以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的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并对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
(六)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全科医学人才培训计划,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到2010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选派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从现在起,实行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卫生机构工作一年的制度。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要定期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要减免其进修学习费用。
(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建立由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县级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考核,使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九)充分发挥中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配备中医执业医师,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县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意见依法批准,经市卫生局评审合格后,由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予以淘汰。严禁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混淆视听、误导居民的名称。
(十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药品,实行明码标价、集中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规范药房建设标准,配备符合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从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索取合法的购进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
(十四)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评价。县卫生局要根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条件、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评价。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十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调整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基数(包括常住人口、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和流动人口)每人不低于5元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费用,按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执行。
县级财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经费。
(十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依法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内,依法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规划设计规范》(*年版),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时,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用房的标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十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优惠政策,降低医保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起付费标准降低为二级医院的50%,自付费用比例在二级医院(县级医院)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久稳定运行。
(十九)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要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条件,要对城市优抚对象和低保人员享受社区卫生服务给予政策和经济的扶持,逐步建立并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十)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保健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二十一)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我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标准。认真执行国家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县级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并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政府责任。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切实履行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职责,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二十三)实行齐抓共管。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物价、人事、劳动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摆上城市卫生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发展改革、宣传、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计划生育、建设、房产、人事、教育、药品监督、税务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工作。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扶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