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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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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阜政办[*]70号),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主要任务: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规范产权转让行为;落实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责任。

二、监管范围和方法

(一)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1、由县国资委直接监管颍上慎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颍上鑫泰化工公司、颍上种子公司、颍上自来水公司、颍上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颍上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2、县建设、农业、商务、交通等系统所属其他国有企业,实行双管制,人权、事权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考核。

(二)县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

三、监管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由县国资委制定直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县国资委按照《公司法》规定委派,监事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监事人选由县国资委依法提出。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履行转让、批准程序。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县国资委批准或审核;其他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国资委批准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帐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委批准;帐面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四)县国资委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管。县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由县国资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统筹用于县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县国资委要结合我县实际,尽快制定《颍上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颍上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颍上县县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颍上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健全我县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