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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展国企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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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展国企改革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6号)及市政府阜政秘[*]16l号、[*]110号、阜政发[*]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一、企业性质认定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经审计评估确认,没有国家投资而登记为国有企业的,没有职工集体投资或政府部门投资而登记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认定为“挂靠”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二)“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律“摘帽”,可按照企业原来的产权性质进行变更登记,也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挂靠”的国有企业“摘帽”,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出资证明材料、职工安置方案等,经国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挂靠”的集体企业“摘帽”,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二、改制申请

(一)企业改制首先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决议和企业改制方案,并由参会人员签名,企业盖章。

(二)国有企业改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债务情况、职工及社保情况、企业拟改制形式、资产处置预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等。企业改制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改制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本)、企业改制方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向县企业改革指挥部办公室转报企业改制申请及附件,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

三、清产核资

(一)企业被批准改制后,应成立企业改制工作组和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造册登记。

(二)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国有企业的呆坏帐、报废资产、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问题,应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以备评估。

四、财务审计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整体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改制的国有企业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结果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资产评估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聘请具有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评估。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出据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集体企业的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出售或转让,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与企业资产处置申请、企业评估报告书、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一并报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

(二)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租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出售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与受让人签订出售协议。涉及到国有土地出售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参加。

(四)有净资产的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或承债出售时,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公开信息、议价出让。对一次性出资购买者,经县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剩余资产出售所得主要用于职工安置。

(五)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由企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到国拨土地处置时,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七、债务处理

(一)银行债务、欠缴税金和财政周转金或其他财政投入均为国有资产,企业改制时应商请债权银行、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严防在改制过程中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欠缴税金和财政周转金,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因改制、“摘帽”、出售而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债权保全文件,对企业所欠税金,由存续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承继,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承债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所欠地税税款可先缴纳,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返还,用于弥补原企业资产缺口,直到原企业资产缺口补齐为止。不足于全部弥补原企业资产缺口的,用新发生的所得税补齐。

(四)对改制企业3年前的应收帐款,经多次追讨无果的,国有企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核销,集体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被核销的帐款实行“销帐案存”,由改制后企业继续追讨,所得收入作为新企业的福利基金。

八、社会保障

(一)改制企业历年所欠社会保险金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清偿,也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改制企业因历年拖欠社会保险金而发生的滞纳金,在企业按签订的补缴协议足额补缴拖欠社保金后,经批准可免收滞纳金。

(三)对尚未参加社保的企业,在改制时申请参加社保的,应从规定起缴年度开始,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社保部门应予以办理正式社保手续。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四)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协助企业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保持职工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九、职工安置

(一)“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由“摘帽”后的企业负责安置。

(二)企业改制应充分发扬民主,相信和依靠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进入社保、重新上岗、身份置换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职工。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移交社区管理。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可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标准一次性预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结算预缴的社会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齐),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五)对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上岗的职工,应与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办理职工社保关系续接手续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对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无法安置再就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本人在企业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执行。

(七)对没有净资产又没有参加社保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本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协商同意,可按双方认可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企业破产

(一)破产条件:企业连续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二)拟实行破产的企业首先要制定企业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然后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破产决议,审议通过破产方案,参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

(三)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并一同呈报企业破产方案、职工安置预案和企业破产决议。

(四)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将其书面意见与企业申请破产文件一同报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破产申请经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向县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规范工作

(一)对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要退到位,职工身份要置换到位。

(二)对已改制而没有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的,应尽快依法注册登记;超过法律规定有效期的,要按照企业改制程序重新进行改制。

(三)对已改制设立新公司,原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份依法转让;原企业持有的集体股份,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重新进行处置;并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国有企业已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其职工身份没有置换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置换,及时办理职工社保手续。

(五)已改制企业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改革,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

(六)对已改制依法设立的企业,被违规解散、终止、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应限期恢复并依法进行规范。对限期不能恢复,严重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严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相关事宜

(一)对“摘帽”企业,在相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一律按“摘帽”后的企业性质进行登记,不得仍按原企业性质进行登记。

(二)对破产、出售、被兼并企业和长期停产,已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取消企业法人资格,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在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按新企业设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企业改制后,必须健全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改为民营企业的党群组织和身份买断的职工,均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与乡镇办事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五)企业改革,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规范运作,按程序审批,不留“后遗症”。

(六)各职能部门要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加强协作,优化服务。要根据部门情况,研究制定支持改革的配套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用活用足政策,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在涉及到评估、登记、拍卖、破产等收费项目时,应根据企业情况,分别给予减、免、缓照顾,尽力降低企业改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