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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我县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规定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内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有质量保证金内容的约定。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手续。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款结算总额5%的保证金,统一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托管,托管期限即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后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三、我县所有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保修通知后,没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期限内保修的(未约定按7日计),建设单位可带保修通知单、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书及保修费用等相关费用核定书,在保证金预留期满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从该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帐中支付,最后在返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五、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现场抢修。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到现场抢修,建设单位应组织抢修,认定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抢修费用可按第四条规定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场维修,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维修,核定的维修等费用暂在保证金中列支,最终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责任人负责组织维修,且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八、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施工单位携带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申请函和催告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后(必要时到现场核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即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及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给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
九、保证金返还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息,并与保证金一并返还。
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保证金预留、返还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事项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后返还。
十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建设和施工单位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认;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
(三)双方协议由仲裁机构裁定;
(四)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确认。
十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质量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