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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党政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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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党政改革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3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办[*]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改革重点:

----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水平。积极推进政企分开,解除政府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合理划分政事范围,把政府机关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不再保留专业经济主管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其行政职能划入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调整和规范市场执法队伍,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合理划分县、乡镇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调整县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坚决下放,以完善乡镇机构政府功能;实行乡镇与县直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以乡镇管理为主;设在乡镇的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乡镇也要对他们加强监督。

----着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必须保留的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注重加强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完善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加快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步伐。

二、机构改革的范围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3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办[*]13号)精神,这次机构改革的范围是:县委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部门管理机构;县人大、政协机关;县法院、检察院;县级人民团体机关;涉及行政职能划转及撤并的事业单位。

三、机构设置

(一)县委机构设置与调整

县委、县政府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更名为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并入县委办公室,保留牌子。

政策研究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督查室并入县委办公室,保留牌子。

对外宣传办公室(政府新闻办公室)并入宣传部,保留牌子。

台湾工作办公室(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并入统一战线工作部,保留牌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610办公室)挂靠政法委员会。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参加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机构改革。

撤销试验办公室,其人员参加县委办公室机构改革。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县委机构序列,与人事局合署。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县编委管理的机构。

调整后县委设置工作机构7个,具体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部门管理机构:老干部局,由县委组织部管理。

(二)县政府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1、更名的机构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仍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法制局更名为法制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室,保留牌子。

2、调整的机构

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物价局并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牌子。

农业区划办公室并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牌子。

经济协作办公室并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组建经济委员会。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经济委员会挂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职工教育办公室并入经济委员会,保留牌子。

中小企业发展局与经济委员会合署。

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置民族宗教局为政府工作部门,与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

组建市容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与建设局合署。

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合署。

建设小康工程办公室并入农业委员会,保留牌子。

组建商务办公室,为政府工作部门。

地震办公室改为科学技术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卫生局,保留牌子。

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并入人事局,保留牌子。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职称改革办公室参加人事局机构改革,保留牌子。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参加民政局机构改革,保留牌子。

3、撤销的机构

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国有企业财产监督、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等职能,分别划入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

不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职能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撤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其职能由人事局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不再保留财贸办公室,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商务办公室。

不再保留工业局、轻工总会,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经济委员会,分别组建工业协会和轻工协会,仍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商务局,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商务办公室,组建商业协会,仍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物资局,其管理职能划入商务办公室,组建物资流通协会,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由民政局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人事局划转到民政局,仍为事业单位。

农业引进外资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入财政局,为财政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归财政局,为财政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综上所述,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6个。具体为:

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办公室、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畜牧局。

(三)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

人大、政协机关的机构改革,分别按照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机关职能,理顺工作关系,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法院、检察院按照宪法和各自的组织法规定进行机构改革。重点是完善职能配置,调整和精简内设机构,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

群众团体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进行机构改革,重点是完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方式,理顺职责关系,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精简内设机构,精简人员编制。

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与党委、政府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四、人员编制精简

按照阜阳市委、市政府阜[*]37号文件要求,县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由701名,减为526名(不含公、检、法、司),精简25%。

法院、检察院编制分别由141名减为127名、74名减为67名,精简10%;公安专项编制由309名,减为304名,其中机关编制由52名减为47名,精简10%;司法专项编制由61名减为59名,其中机关编制由21名减为19名,精简10%。后期,省编委又先后下达增加的专项编制和省自定编制,可累计增加。

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和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度

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转变职能的关键,是优化干部队伍的重要渠道,按照市委、市政府阜[*]37号文件规定设立的机构,都要重新进行“三定”。其主要内容:①职能转变、职能调整的意见(包括下放、转移及新增职能的意见);②部门主要职责任务;③内部机构设置的名称及主要职责分工;④人员编制总额和局(部、委、办等)、股级领导职数配备情况;⑤与有关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和协调解决的意见;⑥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问题。

(一)“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职能界定

职能界定是“三定”的核心,是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各部门的职能界定按照转变职能,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以及理顺关系、权责一致和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在对本部门现有职能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确定哪些职能需要加强,哪些职能应该下放、划转或取消,哪些职能与其他部门尚有交叉,并提出调整、理顺职能的措施和意见。将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投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将适宜由下级政府承担的职能下放给下级政府。

各部门职能分工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上下对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应作对应表述。个别职能,如经协调,两个部门同意,也可不强调上下对口;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没有明确,但在我县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交叉的职能,按照对工作有利的原则,只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没有明确,但某项工作(属政府职能的)现由原部门承担,而目前县政府有关部门又要求承担,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仍有原部门承担。职能界定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各部门的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与其职能分开;二是防止把本不属于政府的职能通过“三定”合法化;三是少数确需由几个部门分管和共管的职能,要明确主次关系。

2、内设机构

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总体精简10%左右,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坚决撤并,职能相近或职能单一的应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为股级,内设机构名称一律称为股、室。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编制、人员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人员编制

各部门机关人员编制核定的原则是:凡在此次机构改革中保留的工作部门一般在上轮机构改革核定编制名额的基础上,精简25%;对个别增加职能的机构,可适当降低精简比例;职能划出或减少的机构,可适当提高精简比例;合并重组的机构应相应核减人员编制;新组建的机构应根据职能配置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对各部门编制配备重新进行核定。

4、领导职数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规定执行。

担任实职的科级、副科级干部改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和非领导职数。原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达到现任实职科级干部的改非年龄时,也不占部门编制和非领导职数。

各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4人以下的为1名;5人以上8人以下的为2名;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为3名。

(二)“三定”规定的报批

各部门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的有关要求,由领导班子研究提出“三定”的初步意见,送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

五、机关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员定岗工作;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文。

各部门人员定岗工作,在“三定”规定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

六、关于机构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与管理

在实施机构改革中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并对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挂靠部门或有关部门承担。今后,县直议事协调或临时机构设立实体性常设办事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审批。

(二)关于机构变动人员的调整与管理及变动部门经费、物资、房产和文档、印章使用的管理

这次机构改革,机构变动大,涉及人员多,为保证机构变动人员、财产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县机构改革人员和财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机构变动人员和财产移交工作。

部门成建制划入(并入)到新组建机构的单位,其原有人员的管理由新组建机构负责;部分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划出到其它机构的,这些单位中现承担上述职能的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随其职能一并划转,人员管理由承担该职能的机构负责;撤销机构的人员,随其职能的划转,人员管理由并入部门负责。

机构变动部门要认真清理、登记财物,做好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人员和资产的移交按照“先移交后审计”的原则进行,机构变动部门要积极做好清理和配合工作;审计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离任审计和资产审计工作。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全部物资、设备、车辆等就地盘存,并将有关资产登记造册及时上交县财政。新组建的部门,由县财政局和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设备和车辆的具体划转方案。

机构变动部门要对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造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分别办理有关的变更、使用手续。新组建部门的办公地点,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

机构变动部门要保管、移交好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特别是人事档案要加强管理,严防丢失、涂改和泄密事件的发生。变动部门文件、档案的保管、移交工作,由县档案局负责落实;人事档案的移交工作,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新机构的印章按现行规定制发,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注销(县委管理的部门上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管理的部门上交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新组建、改变名称的机构衔牌,按规定的标准,由各机关自行制作。改变名称的机构在全县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及合并组建的机构在其“三定”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原有机构的牌子即停止使用。

(三)关于撤销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为保证我县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积极稳妥的总体要求,机构改革期间,保留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本着先稳定、后理顺的基本原则,先由并入部门管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改革。

被合并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随主管部门机构转移,暂由合并后的部门负责管理。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稳定和正常开展,撤销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其归属管理,依据机构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撤销单位离退休人员随其职能转移,由承担其主要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七、加强监督,严明纪律

机构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关系到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37号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已批准的本单位“三定”规定,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三定”规定有条不紊地实施。严格执行省纪委等7部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严肃党纪政纪的通知》(皖纪发〔1999〕16号)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转移资产、私分钱物、挥霍浪费。要严守工作岗位,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要加强对文件、资料、人事档案和印章的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办、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

八、改革的实施步骤

县直各单位在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之后,要抓紧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集中时间和精力抓紧各项工作的落实。新组建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宣布后,要尽快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正式开始办公。

(一)*年9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三定”规定的上报、送审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的要求,认真研究拟定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县编办要加强催办、严格把关,积极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审工作。

(二)*年10月15日前,完成“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和人员定岗工作

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完善运行机制。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

(三)*年10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三定”规定实施后,各部门要认真检查职能转变、编制精简和人员定岗分流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县编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县委、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