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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38号、63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县物价局、农监办审核同意,现就*年度水利工程水费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费收取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按照水利工程供水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
二、水费收取标准
(一)机电灌溉水费*年度计量水费标准:计量水费按省定标准实际供水量每百吨5.60元计收;计量水电费中的电费价格暂按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0.424元测算。
灌溉水费:灌溉区按各灌溉站的实际出水量,每百吨5.60元计收水费。其中水稻区用水量亩均低于500方,按实际出水量计算,亩均高于500方,按500方计收;灌溉电价按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0.424元,电量按各站实际用电量计算。灌溉水、电费分别计算、收缴。
(二)闸坝工程控制水费:根据皖政办[*]3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我县还不能完全对水闸控制的河道中引水标准计量,按各乡镇实际受益的田亩收费,每亩1.50元。
(三)各乡镇自办的集体水利工程,可参照以上标准认真核算,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水费收缴办法
我县水利工程水费收缴涉及面广,任务重,各乡镇要成立供水协会,具体负责协调供水工作,组织专人征收水费,专款专用。征收水费要使用市农监办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水管单位要盖章,开票到户,实行一户一票,据实征收;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水务、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公示制度,并将水费征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缴透明度。建议有条件的乡镇可组织统一到乡镇便民政务服务中心缴费。
为保证国营排灌站机组正常运行,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灌溉前水管单位要与各乡镇签订用水合同,水费实行午季适当预收,10月底结清当年水费。
水是商品,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是农业的直接成本。依法交纳的水费是维持正常水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用水单位应按时交纳水电费,对愈期不交或拒不交纳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排水,直至停止供排水,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保证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改造及管理开支,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各级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工程水费征管的监督,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对乱收费行为屡禁不止、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乡镇要加强对水费收缴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水法规,教育群众自觉交纳水费。水务、物价、农监、审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认真制定并落实农村水费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水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水费收缴、使用规范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