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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119号)和大理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水平,为我县生态建设、林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年,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显著增加,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覆盖率达到60%,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年,全面消灭宜林荒山,森林覆盖率达到65%。重点林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改善,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初步建成,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做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兼顾,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护林防火宣传牌进行宣传。在每年的植树节、爱鸟周、“朝山”等民俗活动和森林防火期间,采取发放宣传图册、护林防火通知书,派出护林防火宣传车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林政执法能力
1.完善护林员聘用制度。各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护林员指标,公开招聘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巡山管护监督机制,完善管护考核办法,加强对护林员的考核管理,实现管护效益的最大化。
2.强化执法培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工作水平。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理论基础、法律、法规、程序以及行政办案等涉林知识培训,提升林政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3.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一是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制度,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二是实行文书登记制度,规范执法文书的管理。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由县林业局统一管理,实行严格审核文书发放和核销制度。要对正常使用文书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查,规范执法文书,确保办案质量,杜绝“以罚代批”现象发生。三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通过沟通交流,协调好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共同执法、合力打击创造良好的条件。四是对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五是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各类盗伐滥伐、乱挖滥采、滥捕乱猎、乱垦滥占、无证经营、非法收购、非法移植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案一起,查处一起。六是对工作积极、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执法成效显著的执法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不力、查处率低下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进行调整;对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森林资源监测机构建设和管理
要加强各级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监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作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服务;在各类调查和核查工作中,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提供的各类技术数据负全责。林业部门要查清森林资源家底,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提高综合监测水平,实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四)加强林权和树木采伐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市场
1.要严格管理林地。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乱占林地行为,规范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民建房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凡是未经审核的,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因工程建设、采矿、采石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林地征(占)用手续。
2.规范商品材、工程建设用材和农民自用材审批程序。商品材采伐必须根据实际,达到采伐标准的必须先报批采伐指标,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核准范围进行采伐;在农民自用材审批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批。
3.强化林木采伐监管。一是各乡镇不得突破县下达的采伐指标。二是禁止给山林内无可采伐林木的申请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禁止农民自用材当作商品材采伐。四是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漫害山国有林区内审批林木。五是林业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采伐,采伐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
4.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核。禁止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没有木材检尺资格的人员在县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林业、森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木材市场的巡查力度,对无证经营、收购非法木材的,特别是收购偷砍、盗伐林木的,要给予严厉打击,并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促进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的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着力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变管理水平不高和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商品林生产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约经营,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编制实施森林经营试点方案,探索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建立起既能保证资源的消长平衡,又能适应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促进林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1.建立森林资源管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是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直接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和实行森林资源管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2.严格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责任事故时,要及时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