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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9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年1月1日起至*年底,对县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上缴的营业税,全部由县财政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予以补助。
二、工商部门免收县信用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相关费用。
三、工商等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各项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给予减收50%。
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支持和鼓励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允许采取以优质资产或土地资产置换其不良资产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五、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核销呆坏帐、弥补历年亏损等。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呆帐坏帐实行按季核销,并尽量简化核销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六、支持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重估,有关单位和中介机构对资产评估的费用减收50%;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2年内免征房产税;允许农村信用社对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提取折旧。
七、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工作,清收和盘活不良贷款,落实债权债务,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重点组织清收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借款、担保借款。继续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和体系建设。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八、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租赁、出租等方式处置和经营抵债资产。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在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按现行收费标准给予减收50%。
九、清理和废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做法和不合理的规定,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应允许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各级财政应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多的优势,将政府涉农资金等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贷款项目,但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信用社贷款。
十、原发颍政办[*]70号文件精神与此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