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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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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条例”),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队伍初步形成,有关政策措施逐步落实,环境逐步优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是基层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体系和机制还不够健全;损害、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缺乏,等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扎实的措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水平。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按照《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有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正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批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稳定的志愿者队伍,为未成年人维权做好服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健全未成年入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络员工作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强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

要充分发挥青少年官、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作用,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同时,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逐步重点建好1至2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县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做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整改。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积极作用,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开展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并逐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面向未成年人的有效、灵活的宣传教育方式,使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更加生活化,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五、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继续开展娱乐场所、少儿食品和用品市场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继续开展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斗争,坚决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势头。继续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青春红丝、带”行动,增强社区青少年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的意识。

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履行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从*年起,对部分县、市、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农村初中为重点,开展争创“无流生学校”教育示范乡镇活动,开展城市学校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活动,继续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费用减免制度,进一步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开展全市危房改造工程。改进流动儿童学籍管理制度,完善借读标准、手续、审批权限等,并跟踪督查落实,一切实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未成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作的开展。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以“两法一条例”为依据,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共同努力,开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