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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府发[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以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二、总体要求
2、由国家、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均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3、实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县国资办是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5、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监管辖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资源性等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委托县国资办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6、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县国资办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7、出资监管单位的确定由县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划归县国资办监督管理,由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
8、所出资监管单位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自觉接受县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9、县国资办要切实履行县政府赋予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同时报告县财政局。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
10、县国资办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1、县国资办要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国资办核准。全县所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
12、县国资办审查批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查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重大项目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3、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和对外投资(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资产);国有参股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主要指经营性房地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债权)和剥离资产。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运营国有资产,构建高效的融资平台和运营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4、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审核批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指导其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15、县国资办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设立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制企业,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6、县国资办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
17、县国资办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代表县国资办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国资办报告。
18、县国资办依照法定程序派出代表参加所出资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的重要会议和职工大会,代表县国资办发表意见,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国资办报告。
19、县国资办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县政府批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累计转让资产达到或超过50%时,须报县政府批准。
20、所出资监管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由县国资办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2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监管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22、指导和促进所出资监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23、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所出资监管单位的人事管理
24、县国资办要按照管理体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决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企业其他负责人;
(2)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
(5)对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的任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县国资办要建立所出资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薪酬和奖惩。
五、国有资产的监督
26、县国资办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表县政府向所出资监管单位派出监事。
27、县国资办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管、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28、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29、所出资监单位和参股企业的财务月报、季报、年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报送。由县国资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和市国资委。
30、县国资办要及时全面掌握全县国有经济运行情况,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六、责任追究
31、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允许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所出资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县国资办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对中介机构因恶性竞争、违法经营而扰乱市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县国资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为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国资办及所出资监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并向其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