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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安全生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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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安全生产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基层、打基础、抓整治、排隐患,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奋斗目标: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目标责任制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各项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内。到2012年,实现全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

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县“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安全目标的过程控制,突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鼓励和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执行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乡(镇)或部门,发现一次的,实行诫勉谈话,发现两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任务,考核不合格,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需要;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规范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四、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真正实现打基础、强基层、依法履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法制、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源头治本,夯实基层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一)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主要领导做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在“一把手”负总责的前提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任务分解到各个分管领导,明确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对分管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共担机制。

(二)认真落实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从今年开始,在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推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正职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履职报告提出点评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县安委会进行通报。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狠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监管资金投入,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设施、经费“五落实”。切实加强村(居)委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逐步实现村(居)委会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和各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政府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即安委会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通报制度、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等。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通过制度管人、管事,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和法定制度,是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提出开办申请之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后,生产经营单位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或取缔。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巩固隐患治理成果。督促企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保证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彻底治理。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通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要关口前移,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发现隐患和异常现象要立即消除,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加大事前预防性执法监察力度,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建立“政府指挥,部门联动,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牵头协调作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三非”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七、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坚持把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持续不懈地抓下去。坚持专项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务求实效。

(一)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必须全部停产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在限定期限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对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无视停产整治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非煤矿山,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二)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和规范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取得相关证照或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以“平安畅通县”活动为载体,认真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以及农业机械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严格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严密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及城镇公用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资质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督查制度。要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建筑工地精细化管理,深入排查房屋、市政等建筑工程安全隐患,以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倒塌、施工坍塌和触电、工地模板构件垮落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城镇公用设施、建筑设施和房屋拆除等为重点的安全整治,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

(五)扎实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加强对“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检查,组织开展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特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加大对特种设备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此外,发改、文化、教育、卫生、林业、旅游、水利、商业、供销、供电、气象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行业安全管理,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整治方案和规划,采取过硬措施,提高整治质量和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完善各辖区(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日常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处理及时、指挥有力。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各方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严重事故的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和新农村建设之中,扩大宣传阵地,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群众自身保安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十、严肃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要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迟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要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或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违法不力、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