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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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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府发〔2009〕2号)精神,现就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涉及各行业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也是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所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健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需要。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一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强化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切实履行好监管主体责任。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分别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负责建立健全安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季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班子会议、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要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全面听取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在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同时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要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